【滄江明珠未檢專刊】法治“雲課堂”

各位家長和同學:

【滄江明珠未檢專刊】法治“雲課堂”| 常見罪名“腦筋急轉彎”

為了減少疫情對學生學業的影響,根據教育部要求,各地紛紛開啟停課不停學“雲課堂”模式。

雲縣人民檢察院滄江明珠未檢工作室也定期給同學們送上了“法治大禮包”。

【滄江明珠未檢專刊】法治“雲課堂”| 常見罪名“腦筋急轉彎”


【滄江明珠未檢專刊】法治“雲課堂”| 常見罪名“腦筋急轉彎”

為檢驗大家的學習成果,滄江明珠未檢工作室“小明”同學帶你開啟腦機急轉彎模式!開始闖關吧!快來看看大家能拿多少分!

【滄江明珠未檢專刊】法治“雲課堂”| 常見罪名“腦筋急轉彎”

初中畢業後,問題少年小明開始在社會闖蕩,沾染社會不良習氣,好逸惡勞,攀比吃喝,不知不覺中,父母已無法滿足他的物質需求,小明便開始打起“歪主意”。

下面請各位家長和小朋友一起見證小明能在“不勞而獲”的歧途中闖過幾道“法律關”。

【滄江明珠未檢專刊】法治“雲課堂”| 常見罪名“腦筋急轉彎”

2016年1月,小明(涉案時16週歲)因盜竊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1次,豈料小明不思悔改,於2016年12月再次涉案,趁鄰居張阿姨不注意,偷拿現金900元(雲南省盜竊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為1500至40000元),請問小明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A.不構罪,因達不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故不作犯罪處理;

B.構罪,因小明在1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故對小明而言,盜竊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因在1500至40000元的基礎上按照50%折算,為750元至20000元之間,結合案情分析,涉案財物900元,顯然已達盜竊罪數額較大標準;

C.以上觀點均不正確。


查看答案B

法條解析

根據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額較大”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二)1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2017年3月,小明(涉案時17歲)趁鄰居張阿姨不在家,溜門撬鎖進入鄰居張阿姨家中,翻箱倒櫃,搜尋財物,但一無所有,小明掃興而歸,請問小明的行為是否成盜竊罪?

A.不構罪,小明雖有偷竊的行為,但實際上沒有拿到財物,不能成罪;

B.構成盜竊罪,小明的行為屬於入戶盜竊,無論得到財物與否都不影響成罪;

C.小明的行為應受到行政治安處罰;

D.以上說法都不正確。


查看答案B

法條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入戶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法進入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2017年5月,小明(涉案時17週歲)趁農村街天人流擁擠的機會,利用網上學到“技術”,將刀片藏於手中,專門對老年人下手,在故意推攮、貼靠被害人之際,用刀片劃開被害人的衣褲兜,伺機巧取現金。後經查實,小明共用刀片劃開2名老年人的衣兜,竊取現金零錢80餘元,請問小明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A.不構罪,因案值較小,與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相差甚大,沒有必要小題大做;

B.構罪,小明的行為是典型的扒竊,只要著手實施扒竊行為,應當以盜竊罪論處,涉案金額與本案犯罪構成要件無關;

C.以上觀點都不正確。


查看答案B

法條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應當認定為“扒竊”。

2017年8月,小明隨身攜帶國家管制刀具一把,趁附近中學午間休息的機會,潛入教室司機盜竊,正當他翻找財物的過程中,被同學小王撞見,小王見有小偷便大聲呼喊老師及同學,並擋住小明的去路。小明見狀奪路而逃,並與小王發生肢體衝突,慌亂中小王拿出隨身攜帶管制刀具,刺了小王腹部一刀後奪門而逃。經事後查證,小明偷拿其他同學放在教室現金1400元錢;經鑑定,小王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請問小明的行為是否構罪?

A.小明雖所涉錢款未達盜竊罪數額較大標準,不能成立盜竊罪,但已造成小王輕傷以上後果,所以小明構成故意傷害罪;

B.小明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小明的行為屬於攜帶凶器盜竊,無論是否獲取財物均不影響構成盜竊罪,再加上造成小王輕傷一級,故應當以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

C.小明的行為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因為小明攜帶國家管制刀具盜竊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其行為本身已構成盜竊罪;後小明在被小王撞見、大聲呼救之際,為抗拒抓捕,用刀將小王刺傷,致使小王輕傷一級的行為,為抗訴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應當以搶劫罪論處。

D.以上說法均不正確。


查看答案C

法條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筆者注: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於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認定,指導意見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於“數額較大”的標準,又具備《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筆者注: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搶劫罪。

“當場”是指在盜竊、詐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並抓捕的情形。

對於以擺脫的方式脫逃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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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檢哥哥提醒

綜上,小明闖蕩江湖的生涯從理論上講,就只能止步於第一關(第一道題),請大家都要以小明為戒,不以“惡小而為之”。

【滄江明珠未檢專刊】法治“雲課堂”| 常見罪名“腦筋急轉彎”

文字:楊永祥

審核:楊程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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