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文書之地名價值探析

清水江文書之地名價值探析

清水江文書之地名價值探析

李鵬飛

(凱里學院人文學院,貴州凱里556011)

摘要:清水江文書由於存世數量大,地名的書寫上亦有一定規律或特點,可謂潛藏著十分豐富的地名資源。與傳統資料方誌、地名志、縣誌等相比,清水江文書在區域地名研究中的作用和價值尤為突顯。其地名學價值主要有三:一是地名資源豐富,特色鮮明;二是有助於探尋地名之歷史流變;三是有助於歷史地名之考證。

關鍵詞:清水江文書;契約;地名學

清水江文书之地名价值探析

地名學是研究地名之由來、語詞構成、含義、演變、分佈規律、讀寫標準化和功能,以及地名與自然和社會環境之間關係的學科,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近年來,隨著清水江文書研究的不斷深入,契約文書中的地名已引起部分專家、學者的關注並有相關成果陸續發表。

從筆者進一步蒐集的資料來看,清水江文書確實潛藏著十分豐富的地名資源,且地名的書寫等亦有一定規律或特點,為研究明清以來清水江中下游地區之地名提供了可靠的第一手資料。甚至可與我國其他地方已發現的契約文書相媲美,對相應研究的展開大有益處。並且,與該地區傳統資料方誌、地名志、碑刻、縣誌相比,清水江文書在地名研究方面的價值也是十分突出的。

從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專家、學者多傾向於運用語言學手段,並輔之以田野調查等方法對清水江文書所見地名之苗侗社會、歷史文化背景等進行解讀與考證,總結其命名規律,探索其得名緣由。毫無疑問這些研究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和研究意義,但或由於年代久遠,加之田野調查時受到報道人年齡、文化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專家、學者在從語言學、文化生態等角度對相關地名進行解讀時那怕同一地名也會有不同的解釋。

當然,以上所述僅在於引出這一問題,並希望能換個視角即從地名學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初步的探索,以便進一步推動地名研究的深入。本文在分析清水江文書地名資源及其特點的基礎上認為清水江文書中地名資源十分豐富特色鮮明。清水江文書較為詳細地記載了若干地名的演變軌跡,非常有利於地名之歷史流變的探尋。通過對“苗頹”“苗餒”“苗光”三個歷史地名的初步考證,可以預見清水江文書在歷史地名之考證上亦有一定價值和意義。

清水江文书之地名价值探析

一、地名資源豐富而有特色

之前,曾有學者估計清水江文書的存世量約為30-50萬件,而在這30-50萬件契約文書中山林、土地之買賣與租佃實為最多。如細心留意其書寫格式的話就會發現,這些山林、土地買賣、租佃契大多寫明買者與賣者,主家與佃戶之籍貫或親屬關係,標的物坐落在哪哪哪,其寫法有地名、土名、大地名、小地名、別名、另名等多種。

同時,在一些分合同契、“清白字”“討字”等其他類型的文書中亦有籍貫、地名出現。甚至在部分契約文書中立契人先前所買或佃標的物之主人的籍貫亦有詳載。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籍貫換個角度來看即是地名資源,大到某某省,某某州府,某某縣,小到某某村,某某寨。

因此,清水江文書由於存世數量巨大,所載地名雖有重複,但其數量也應相當可觀,非常難得,實為其一大特色。為說明問題,茲列幾份契約文書以示佐證。

契1:岑梧九迫坡荒山賣契

立賣山坡芳平,苗餒寨楊香保、籠保弟兄二人。今因家下要艮緊急,自願將祖父山場芳平,坐落土名九白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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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邊。上憑深衝領吳姓山為界,右邊平路凹為界。恁憑陸姓挖溝過墳,山凹開墾田丘載杉。要行出賣,先問房族,後問團鄰,無人承買。請中問到廟吾寨現宇、現鄉名下承買開坎管業。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斷價銀四兩八錢整,楊香保弟兄親手領足。其山、芳平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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恁憑陸處管業,日後不得翻悔。如有翻悔,發生金乙兩、龍角一雙。上平天裡,下平地神。今欲有憑,立此斷賣契,永遠子孫存照。

憑中:姜太喬、龍黨格、姜高明

三人共艮八分

代筆:蒲興安 受艮八分

康熙五拾四年二月十六日立賣

天理仁心管業發達

契1徵集地為貴州錦屏縣岑梧村,立契時間為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從這份契約文書來看,買賣雙方既非親屬,亦非同寨中人,所以開頭賣者要寫清楚籍貫,即某某寨或某某村,甚至大到某某省,此處為“苗餒寨”。標的物為荒山,亦有詳細名稱,此處寫作土名“九白衝”。標的物如果在兩寨的交界處,其四至則會出現某某邊靠近某某寨的情況。同樣買者之籍貫也要寫得很清楚,此處為“廟吾寨”,即今天的“岑梧寨”。

契2:C-OO三六 山林佃契

立佃字人湖廣沅州府黔陽縣蔣玉山、嶽山,芷江縣楊必明三人。今佃到文鬥寨主家姜廷魁、通理、玉紅、紹韜、昌厚等山場乙塊,土名烏界溪。上憑頂,下憑溪,左憑小衝,右憑大嶺,種粟栽杉,限至三年栽成。栽手三人自將先年得買老霞皆速大田乙坵,又將得買四爺南格田一坵,楊姓將先年得栽陸大成皆速之木三塊作抵。如有栽不成者,恁憑地主將作抵之田與木管業,而栽手不得異言。其木言定長大五股均分,地主佔三股,栽手佔二股。候木成林,二比另分合同。今欲有憑,立此佃字為據。

高顯榮筆

道光四年七月初八日 立

契2徵集地為貴州錦屏縣文鬥村,立契時間為清道光四年(1824年)。從這份契約文書反映的歷史信息來看,立佃字者為湖廣沅州府黔陽縣和芷江縣人,籍貫寫得很清楚。由於是非本寨人佃種,所以這裡山場主人之籍貫也要寫清楚,即“文鬥寨”。所佃之山則寫作土名“烏界溪”。最後,契中還出現了“南格”“皆速”兩個地名。

契1、契2這類契約文書中地名書寫的特點是:外寨人與本寨人發生買賣、租佃等關係,對於這些外地人,尤其是外省人,其籍貫可具體到某某省,小至某某縣,而貴州籍錦屏周邊則具體到某某縣某某村即可,如天柱縣高釀寨、天柱縣居仁裡甘洞寨、凱里等。一般一份這樣的契約文書都至少會出現兩個村寨級及以上的大地名,再加一個標的物坐落地之小地名,約三個地名。

契3:烏布申山場佃契

立佃字人本寨姜鳳文、侄雙林、順林三人。今因佃到本寨姜恩瑞與平鰲姜照甫二人所共之山地名振喉,小地名烏布申。此山界趾:上憑地主之山,下憑繼林與恩瑞所共之山,左憑恩瑞之私山,右憑恩瑞與繼林所共之山,四抵分明。此山土栽分為伍股,土佔叄股,栽佔貳股。此土股分為貳大股,平鰲照甫佔壹大股,加池恩瑞佔壹大股,合共三小股。栽手佔貳大股,又分為三小股,鳳文佔一小股,雙林佔一小股,順林佔一小股。限至五年成林,如不成林,栽手無分,恁憑地主另招別人。恐口無憑,立此字為據。

憑中巖灣範錫齡

代筆 文鬥姜登鰲

光緒貳拾捌年正月初九日 立

振喉小地名汙補申。此山與平鰲姜照甫所共之,分為貳大股。

契3徵集地為貴州錦屏縣加池村,立契時間為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從這份契約可以看出,佃戶和主家為同寨中人,所以均稱本寨,但另一山主非本寨人則寫明籍貫,即“平鰲寨”。所佃山場則有地名“振喉”和小地名“烏布申”的寫法,指向非常明確。在分股上,所有人之籍貫亦有詳載。有時候憑中、代筆之籍貫也會寫明,這裡便出現了加池村附近的“巖灣”和“文鬥”兩個村寨的名字。

契4:姜鳳瑞斷賣田字

立斷賣田字人父親姜鳳瑞,為因缺少費用,無處所出。自願將到補先之臺田大小三坵,約谷六擔。界趾上憑坡,下抵油山,左憑顯邦之田,右憑坡,四至分清。今憑中族出斷與豚子姜承壽名下承買為業。當時憑中議定價銀拾弍□整,親手領足。此田自賣之後,恁憑豚兒上田耕種官業,父親賣主不得異言,今恐無憑,立此斷賣字為據。

憑中廷

姜鳳

代筆 德

光緒二十年□月二十一日立

契4徵集地為貴州錦屏縣加池村,立契時間為光緒二十年(1894年)。這份契約文書的特殊性在於買賣雙方是父子關係,且都居住在加池寨,無需寫明籍貫。倘若不是同寨中人,雖為親屬關係籍貫還是要寫清楚的。契中僅有一處標的物坐落地之名。

契3、契4這類契約文書地名書寫的特點是:立契雙方如為同寨中人,則無需寫明籍貫,可寫作本寨,甚至省略,直接寫人名。如不是同寨中人,則需寫明籍貫。立契雙方如有親屬或宗族關係,則一般寫明。如堂兄、堂弟、叔侄、父子、岳父、女婿、本族、上房、下房、本家等。如沒有親屬或宗族關係,則直接寫人名。一般一份這樣的契約文書基本不會有村寨級大地名出現,只能憑藉清水江文書較強的歸戶性,以村寨為單位公開出版的特點加以利用。與之相對的是小地名之寫法,則有多種形式加之數量龐大的小地名多為苗侗語地名,採用漢語譯寫,這在地名學研究中顯得十分特別。當前清水江文書中地名之研究集中於此即是最好的證明,但也正如引言部分所述,這種研究難度很大。

總之,以上所述為筆者就目之所及之材料對清水江文書所見地名的基本情況進行了簡單的分析與總結。顯而易見的是,清水江文書中潛藏著大量的地名資源,通過對其基本特徵及規律的探討,我們可以更好、更快速地利用這些資源,開展相關研究。

二、有助於探尋地名之歷史流變

通過對清水江文書中地名書寫特點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如果一份契約文書既載有地名,又寫明時間,那麼清水江文書中應該有若干地名在不同的契約文書,不同的時間點上出現。事實證明也確實如此,很多地名的不同寫法,恰因為一份份不同時期的契約文書而保存下來。甚至有些地名的變更情況在個別契約文書中都有記載,成為考證這些地名之歷史流變的重要證據。為節省篇幅,也為後面行文方便,這裡僅以錦屏縣的韶靄、瑤光、加池三個地名為例,以示證明,詳見表1、表2、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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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1的統計情況來看,《清水江文書》中保留較多“韶靄”的地名信息,其他契約文書較少,甚至沒有。地名的書寫上則有“苗餒”“苗餒寨”“韶藹寨”“韶靄”“韶靄寨”5種寫法。總體呈現出由“苗餒”向“韶藹”轉變的特徵。時間跨度上,最早可追溯至乾隆時期,直至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乾隆、嘉慶、道光、咸豐、民國五個時間段都有記載。尤其是嘉慶三年(1798年)與嘉慶四年(1799年)之間地名書寫上的變化,前一年還寫作“苗餒”,後一年便成了“韶藹”,這便是韶靄之歷史流變的一個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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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2的統計情況來看,契約文書中“瑤光”的地名信息分佈較廣泛,但仍以《清水江文書》為主,其他契約文書少量分佈。地名的書寫上,以“苗光”和“瑤光”為主,早期寫作“苗光”,嘉慶時期發生轉變,此後逐漸寫作“瑤光”,偶有“苗光”出現。時間上,最早可追溯至乾隆二十年(1755年)。歷經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光緒等幾個時間段。

如以文鬥、加池這樣契約文書較多的村寨地名為中心進行統計便會發現,它們在契約文書中出現的頻率更高,時間點也更加豐富,地名之歷史流變就更加清晰。據筆者初步統計,僅“加池”這一地名的不同寫法就多達22種,如“伽池”“加什”“佳池”“家池”“嘉池”“假什”“價石”等。整體呈現出[jia]+[shi]或[jia]+[chi]同音異體字的組合方式,但並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最早寫作“加池”的時間為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另有乾隆四十五年、五十六年、五十九年等多個較早的時間點。時間上,最早可追溯至乾隆十二年(1747年),寫作“加十”。從清乾隆至民國各個時間段契約文書中均有“加池”出現,詳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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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以往之研究有所不同的是,這裡僅通過大量契約文書的梳理與統計,就可以清晰地看到韶靄、瑤光、加池這三個地名從清乾隆至民國年間的歷史流變情況。換言之,也正是通過清水江文書我們才可以清晰地看到一個個地名所承載的鮮活的地理實體在人們的具體實踐中是如何地呈現的,而這在我們以往的研究中是不多見的。況且在語言學解釋,田野調查達不到理想效果的情況下,如對清水江文書中若干地名的歷史流變情況加以分析,並輔之以其他材料,我們便能從一個側面來考證其得(更)名緣由等歷史信息。

三、有助於歷史地名之考證

任何一個地名都有其歷史屬性,有些則比較悠久,並沿用至今。有些則為近期更改,而那些被更改的已經消失的地名即是歷史地名,其在地名研究中具有同樣的地位和價值。如近來吵得比較熱的“徽州”即是歷史地名,在改與不改之間有諸多爭論。在清水江流域,亦有不少地名隨著時間的流逝,加之多種原因,逐漸地消失了,成為了歷史地名。所以我們在某些村寨的基本介紹裡看不到其歷史沿革。有些甚至不知其地名歷史,有些也只是原名某某某,後改為現名,大約在某個時間斷改為現名。至於何人、何時所改也是傳說居多,甚至出現錯誤,以訛傳訛。

一般情況下傳統資料地名志、方誌等材料在區域地名研究中均佔據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非常可靠的材料。但像清水江流域這樣少數民族居多,且納入中央統治較晚,歷史文化積澱相對薄弱的地方,地名研究可用之材料並不多,很不利於地名的研究。更何況這些地名志、方誌中採集的一些地名的歷史信息尚值得推敲,甚至與史實不甚相符。值得慶幸的是,恰因為清水江文書在地名書寫上的一些特點及其豐富的儲藏量,使得我們可以此為參考對相關歷史地名進行考證。這裡以“苗頹”“苗餒”“苗光”為例,簡要述之。

(一)從“苗頹”到“平底”

“苗頹”即今天貴州黎平縣大稼鄉的“平底”。在清水江文書中“苗頹”也被寫作“苗底”“苗舉”“苗抵”“苗夆”。有時甚至同一份契約文書有兩種寫法,時間上最早可追溯至雍正八年(1730年),詳見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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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光緒《黎平府志》載:“古州司屬六十六寨”“苗頹寨,距城一百二十里。”這樣我們就從清代官方材料中找到了“苗頹”的影子,“苗頹”為古州司所轄66寨之一,其官方地名也應為“苗頹”。而這與清水江文書中的地名信息剛好相符。也正因此,我們才得以從中發現清水江文書與方誌、地名志的銜接之處,把兩個看似完全沒有關係的地名“苗頹”與“苗抵”連接起來。否則你很難想象到方誌中的“苗頹”即是地名志中的“苗抵”,也就不能充分運用多種材料對這一地名進行考證,更不能發現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在1985年編的《貴州省黎平縣地名志》和1991年編的《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名志》中均有平底得名緣由的表述,只是平底的前稱變成了“苗抵”,而不是“苗頹”。也因此導致編者對其得名緣由的解釋讓人難以信服,得名時間也與契約文書存在很大出入。

前者第334頁載:

據傳,早年該村為苗族聚居,乙丑年(公元1925年),久旱不雨,災情嚴重,土匪猖獗,苗民團結一心,用土槍大刀抵抗土匪多次進犯,取得勝利,保衛了村寨安全,依此意得名“苗抵”,後來苗族遷走,漢、侗等民族遷入,認為“苗抵”二字不雅,有損民族尊嚴,於1956年改稱“平底”。

後者第162頁亦載:

平底,原名“苗抵”,在民國十四年(1925年)大旱饑荒時,全村苗族團結一致,抗擊劫寨匪徒取得勝利後得名“苗抵”。解放後改為今名。

很顯然,地名志用乙丑年這個歷史事件來解釋地名的得名緣由是有問題的,即便是真實存在的也絕非“苗抵”的得名原因。而其得名時間也不應該是1925年,或許更早。因為從表4的統計情況來看,“苗頹”寨亦多被寫作“苗底”或“苗舉(夆)”而非“苗抵”。僅以“苗抵”的字面意來解釋顯然是不正確的,甚至幾種寫法之間語意上的差別也非常大。況且早在嘉慶年間契約文書中就有“苗底”“苗頹”或“苗抵”出現,而“苗舉”則更早,為雍正八年(1730年)。與地名志記載情況相比,平底村的地名變遷史顯然可以往前推近200年,而不僅僅停留在1925年。

經過一番小考,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平底村的地名變遷史至少可追溯至清雍正時期。“平底”的前稱不是“苗抵”,而是“苗頹”。清水江文書的出現給“苗頹”這一歷史地名的考證提供了契機,也使得我們對其歷史的追溯有了堅實的史料依據。

(二)從“苗餒”到“韶靄”

“苗餒”,古苗語稱“dliangbniel”,是現貴州錦屏縣河口鄉“韶靄”村的前稱。“苗餒”與文鬥及後面要論述的“苗光”等寨同為清水江邊較古老的村寨。有人說“苗餒”是古苗語“苗寨之母”的意思。也有人說“苗餒”苗語稱“shēi niě”,意為“住在半坡出產鯉魚的寨子”。這樣來看,“苗餒”當為苗語地名,從字面上去解釋其得名緣由就會陷入誤區。所以,1987年《貴州省錦屏縣地名志》中“韶藹村”:“該村原名苗累,以居住苗族得名……民國初年更名韶藹”的說法就值得商榷。至於,“苗餒”由何人何時更名為“韶靄”則另有代表性的咸豐初年胡林翼更名說。

據光緒《黎平府志》載:城池“雍正七年(1729年)招撫瑤光十一寨”,其中,“韶靄寨,城北一百一十里,原名苗餒,知府胡林翼更今名”。從《胡林翼年譜》及光緒《黎平府志》相關記載來看,胡林翼擔任黎平知府始於咸豐元年(1851年)六月,終於咸豐二年(1852年)十月。如果“韶靄”確為胡林翼所改,那時間點的最大區間應該在咸豐元年(1851年)至咸豐二年(1852年),這便與表1統計的契約文書中的書寫情況相悖。

從前文摘錄的契1和表1中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出,清康乾時期“苗餒”的名稱沒有發生變化,但到嘉慶時期就開始有明顯的變化。尤其是嘉慶三年(1798年)與嘉慶四年(1799年)可謂是一個分水嶺,出現從“苗餒”向“韶靄”的轉變,即嘉慶三年(1798年)六月十一日、九二十八日有兩份契約文書中還寫作“苗餒”,但到了嘉慶四年(1799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另一份契約文書中就變成“韶藹”了。

所以,我們可以斷定,光緒《黎平府志》所載胡林翼把“苗餒”改為“韶靄”的說法與清水江文書所見歷史信息不符。“苗餒”的更名時間至少可追溯至嘉慶三年(1798年)與嘉慶四年(1799年)之間。

(三)從“苗光”到“瑤光”

“苗光”原屬明代設置的茂廣屯,苗語稱“dliangbseib”,是“瑤光”的前稱。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與平鰲、文鬥、苗餒等寨“皆納糧附籍”。這點也與現存於平鰲寨的《永遠碑記》相互印證。關於“苗光”由何人何時更名為“瑤光”則以胡林翼、張廣泗更名說為代表,時間上以咸豐年間為主。

據光緒《黎平府志》載:

雍正七年招撫瑤光十一寨

瑤光寨,城北一百二十里,近苗寨,舊名苗光。明為懋廣屯附隆裡指揮轄。國朝雍正五年改衛設縣,七年撥屬開泰。為新安苗光九寨,咸豐二年,知府胡林翼度地設碉,面諭:以後公牘文字改寫瑤光,不得仍稱苗光。

由此可見,與“苗餒”類似,“苗光”也是知府胡林翼所改,而且是在咸豐二年(1852年)。

另據《錦屏縣誌》載:“清雍正時,黎平知府張廣泗以瑤光星座改為今名。”經查,張廣泗擔任黎平知府的時間為清雍正四年(1726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即1726-1727年。而這個時候“瑤光十一寨”還沒有被招撫,更談不上改名。因此,張廣泗更名說也就不攻自破了。

結合表2及前文所述,清康乾時期,“苗光”是寫作“苗光”的,嘉慶時期開始出現“瑤光”。此後基本定型,直至今日。具體而言,嘉慶元年(1796年)還有寫作“苗光”的,嘉慶六年(1801年)最早出現“瑤光”的寫法。

因此,我們可以確定的是,至少在嘉慶六年(1801年)時,“苗光”已更名為“瑤光”。也從某種程度上證明光緒《黎平府志》所載,咸豐二年(1852年)胡林翼更名的說法與史實不符,與清水江文書所載歷史信息不符。

總之,不管是“苗頹”,還是“苗餒”、“苗光”,或其他與之相似的寫入清水江文書的若干地名,其歷史流變都可在一份份契約文書中找到痕跡。通過運用清水江文書對這三個歷史地名的簡單考證我們亦能清楚地發現清水江文書之發現與研究可糾正傳統文獻之偏差,或可與傳統文獻互證,推動相關研究的深入。這樣以來,清水江文書的地名學價值也就能得到充分地體現,而這甚至是其他史料所不具備的。

四、結語

綜上所述,近50年來清水江文書之發現與研究可謂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從這些研究中也可以明顯地看出,清水江流域之地名研究成果相對較少,能利用清水江文書這一新資料進行相關的研究的成果更少。究其原因,或與清水江文書之研究視角及對其中潛藏的地名資源之發掘與利用不夠充分有關。從前文的論述中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清水江文書中其實潛藏著豐富的地名資源可資利用,特色鮮明,實為其地名學之一大價值。

其次,若干份清水江文書就像一個個時空連接點,它們是人們歷史上具體實踐的產物,是第一手材料。通過它們一個個鮮活的地理實體被具體化,且能得到印證。而我們亦可從中探尋地名的歷史演變軌跡,從中追溯其從古至今之書寫形態。這是傳統資料地名志、方誌等材料所不具備的。

再次,通過對“苗頹”“苗餒”“苗光”三個歷史地名的簡單考證,我們可以把這些村寨的地名變遷情況向前推進,甚至糾正其中的點滴傳言或偏差,避免以訛傳訛。而這也正是傳統史料或語言學視角的解釋不能做到的,是清水江文書在區域地名研究中的價值所在。如光緒《黎平府志》中關於“苗餒”“苗光”更名的記載就很可能有誤,或許跟胡林翼並沒有什麼關係。這是可以在清水江文書及其他文獻中找到直接證據的。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僅從以上三點對清水江文書之地名學價值進行了初步探索,其中涉及問題有諸多方面,也絕非一篇文章能說明清楚的。如契約文書中地名書寫之亂象,所謂的涉民族歧視地名之雅化,地名變遷的社會歷史文化背景等。筆者認為如以清水江文書所見地名為中心,輔之以地名志、方誌、碑刻、縣誌等多種材料,則可進一步挖掘清水江文書的地名學價值。同時,亦將有助於該地區歷史地名變遷之社會、歷史、文化、地理背景等問題的探討,而這也恰是筆者需要努力的方向。

清水江文书之地名价值探析

文章來源:《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2019年04期

選稿:常宏宇

校對:周辰

審訂:方夢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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