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提示:海外疫情國買方主張不可抗力及應對

風險提示


隨著新冠疫情的發展,目前除中國外全球151個國家和地區已出現確診病例(截至北京時間3月16日下午五點),其中意大利、伊朗、韓國、西班牙、德國等國家形勢嚴峻,新冠疫情對於全球貿易的不確定性影響日益加劇。現就海外買方的拒收拒付風險作出如下提示:

一、合同履約的新變化


風險提示:海外疫情國買方主張不可抗力及應對

隨著國內疫情控制,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交貨風險逐漸下降,但受國外疫情傳播,國外買方因疫情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的風險正在進一步上升,尤其是疫情發生國的買方可能引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或合同條款,這對我國企業主張合同權利造成一定阻礙。


二、國外買方主張“不可抗力”應當具備的要件

風險提示:海外疫情國買方主張不可抗力及應對

國外買方主張合同“不可抗力”條款的常見情形為外方政府頒佈禁令以禁止中國物資入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外方政府禁令並不是“不可抗力”條款的全部條件,我國企業仍需對其他要件進行審慎核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主要包括:


(一)商務合同選擇的貿易術語是否規定買方收貨後風險轉移

如商務合同本身選擇FOB、CIF等貿易術語,貨物風險隨貨物裝運上船而轉移給買方,此時買方所在國(地區)採取的管制措施便不可要求我國企業承擔不可抗力風險。


(二)政府禁令在合同簽訂時是否已發佈或實施。

外方政府禁令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否則國外買方非經我國企業同意而拒絕履行合同,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三)國外買方在合同訂立時,無法合理預見到所在國政府可能會採取管制措施。

目前,外方政府管制措施一般僅限於禁止來自中國的物資入關,如國外買方所在國僅是海關檢驗檢疫政策升級或需採取隔離14天措施等,買方不得因此而拒絕接收貨物。


(四)國外買方本身對於合同履行受到管制措施影響是否有過錯。

外方政府禁令頒佈後,國外買方應針對無法收貨的風險採取及時通知出口商暫緩發貨、協商選擇第三國收貨等等合理措施。對於因買方過錯造成我國企業損失擴大的部分,不可主張“不可抗力”。


三、我國出口企業可採取的應對措施

風險提示:海外疫情國買方主張不可抗力及應對


(一)積極與買方溝通,索要和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出口企業應要求國外買方提供可支持其“不可抗力”主張的證明文件,包括政府發佈的禁止接收中國物資的法律文件,買方因疫情原因且採取合理措施仍無法履行接收貨物或支付貨款等合同義務的證明材料。


(二)提前安排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產品。

中國信保提供覆蓋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頒佈法令或採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或服務進口等多種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的保險產品,為出口企業開拓海外市場保駕護航。


(三)考慮與買方達成補充協議。

如我國企業出口貨物為非通用貨物且已安排生產的,可以考慮與買方達成補充協議延期履行,待政府禁令取消後繼續履行或選擇第三國交貨等其他履行方式。


(四)及時聯繫貨代或船運公司。

瞭解確認當前貨物狀態和貨物目的國政府禁令執行情況和其他相關防疫情況。


(五)適時尋找新買方。

如貨物屬於通用貨物的,企業可以考慮尋找合適的第三國新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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