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商範家(七)

七、負債慘淡經營

張原範氏家族的商貿生意一直是以第六世範明一族整體經營,第七世永魁、永鬥兩大門,第八世三樂、三拔、三捷三門,第九世則按三樂、三拔之後的毓字輩十支俸額分配利潤。“魁”門是棟、桂、芝、蘭、芳五支;“鬥”門是馨、馥、馪、[香覃]、[香奇]五支。《家譜》記:“乾隆二年(1737)始,經算帳大傢俱有長支不等,惟有南宅有未支銀七、八千兩之譜,分與當鋪一座;光輝、光煥有未支銀四、五千兩之譜,分與永興當鋪半座;其所有京、津、潞、澤、運城鹽務,蘇州銅務,東、西兩口各處當鋪放帳生意,終未分而夥做焉。”這段記載說明此前是完全的整體經營,而自是年起,有的族戶單獨分出部分資金自己經營。此文中之“南宅”,不詳何支;光輝和光煥,都是範三樂第三子範毓桂的曾孫。

皇商范家(七)|李晨光


在晉商家族中,範氏家族有三度輝煌被許多商家豔羨不已。第一次是順治初年被封“皇商”,第二次是雍正七年範毓馪被授“太僕寺卿”,第三次則是繼乾隆元年範清沂中舉後,乾隆三年其三兄範清澳和長兄範清洪同榜中舉。而到了乾隆十三年,範清沂進士及第,范家子弟的功名就達到登峰造極。但“福兮,禍之所伏”。十年前(即乾隆三年),范家欠下戶部責令追繳的軍糧運距差價,已經給范家埋下了禍根。自此之後,就走了下坡路,長期處於負債狀態,一直在債務中經營,經營中借債;在希望中掙扎,掙扎中失望。

乾隆三年(1738),清廷為扭轉銅源短缺,不足鑄幣的局面,重新起用範毓馪承辦赴日購銅業務,定其每年從日本購買二百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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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初期,對日本的洋銅貿易中,出現了為數不多的所謂“額商”,他們自願“先銅後帑”,不但不先領帑本,而且願意代償原有官商的舊欠,條件是其他商人辦銅必悉附額商名下。承準赴日購銅者,除範氏外,還有數家民商(即額商),為二商(皇商、民商)並辦。但清廷對民商販回的日銅,不僅價格優厚於皇商,且允許其一半交官收買,一半按市場行情高價拋售。而範氏等皇商不僅享受不得民商的優惠待遇,還得照舊額低價全數交售政府。

範毓馪對赴日購銅還是相當樂觀,為了實現大規模對日貿易的舊夢,並報答皇恩,他不畏險途,不計較不公平待遇,挺身稟命,毅然再派船赴日。為了報效朝廷,他又一次壓低了承包標準,與承辦運糧不指靠運糧賺錢一樣,他認為在完成購銅定額的同時,僅憑運往日本的出口物資也能再創造贏利的奇蹟,也就是說還憑捎腳商品發財。

與康熙年間不同,此次範毓馪以銅抵欠戶部追繳運糧差價款,具有償債的性質,實際是被動經營。範毓馪父子雖然竭力經營,歷盡艱險,但仍虧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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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從多方面增加收入,範氏家族除赴日購銅外,還從事採集人參、販賣木材和馬匹等多種生意。從有關資料看來,人參主要是由範毓馪的次子範清注採辦。

《清實錄》乾隆五年(1740)記有“參商範清注”,乾隆六年五月,範清注向奉天將軍額爾圖“饋送盤費四千兩,緞十匹”,就是為了兼營關外人參、鹿茸等買賣。

范家從事的是遠赴長白山綏芬河和烏蘇里江完達山富欽河一帶徵購人參,然後上交內務府,稱之為“官參變價銀兩”。在東北,范家還收購鹿茸,運到廣州販賣。

乾隆八年(1743年),戶部議以應折範氏參價及所逋運值114萬兩,都辦洋銅,以供陝西、直隸、湖北、江西、江蘇省,用以鑄錢。銅商在日本多遇日本官方和商人的居奇留難,難以如額購足,有的皇商已將渡海赴日視為畏途。範毓馪思之再三,說:“吾受恩深重,此吾分也。”依然遣人駕駛巨舟赴洋採辦。

範氏販銅,從乾隆三年至八年,因欠有官項,是自備資本,即“先銅後帑”。所欠官項,一宗是應追繳運糧遠值,約170萬兩;另一宗是採辦官參應折款114萬兩,兩宗合計284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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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九年(1744),戶部提出要范家還債的奏議:“官商範毓馪,有承辦運米、運鹽及承辦銷售參票未完各項銀一百一十四萬餘兩,應令其辦銅完補。每年辦洋銅一百三十萬斤,解運直隸保定府三十萬斤,陝西西安府三十萬手,江蘇蘇州府二十萬斤,江西南昌府二十五萬斤,湖北武昌府二十五萬斤,自乾隆十五年(1750)為始,按數陸續繳納,分作六年清款。其保定、西安縣系陸路,每銅百斤合腳價十四兩算,蘇州、南昌、武昌系水路,每銅百斤合腳價十三兩算。仍預給即照,由海關出洋採辦,其銅斤辦回經過各關,免其納稅”。起因是,範毓馪在為皇家承辦運米、運鹽、銷售參票時,半途中止,轉辦銅務,尚有114萬餘兩白銀的承辦費未交納部裡。由於日本售銅量大減,再加之朝廷制定的不公平待遇,儘管清廷一再複議給其減額,但延至乾隆十五年範毓馪因病告退時,這筆錢也未還清。

乾隆十年(1745),範毓馪已68歲,長子範清洪在浙江供職。範氏家族在鹽業、銅業、木業和糧業等方面的商務,開始由範毓馪之次子清注接辦。範清注是一介書生,字凝園,號魯齋,乾隆丙辰(1736)恩科副榜,原任戶部廣東司郎中。”

自乾隆二年(1737)大規模運輸軍糧結束後,範氏家族後來還曾承辦過為朝廷運糧之事:乾隆十二年(1747),四川大金川土司莎羅奔叛亂犯邊。次年平息金川時,范家還曾有“助餉加銜之事”按《清實錄》記載:“(十三年),現有中書範清注認運七萬五千石,郎中王鏜七萬五千石,並前未運竣之米全數到營”。再,“十五年(1750),準噶爾臺吉阿睦爾撒納帶領二萬人歸服清朝,其食糧急需輸送”,此事撥銀20萬兩,是由“南路同知”範清曠赴張家口辦理的。但范家財力不比當年,低廉的運價對改變范家的辦銅負債的狀況也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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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也並非欲置范家於絕境,鑑於日本的實際情況,不得不減少原定購額,同時限定範氏出洋船為3艘,每年辦銅50萬斤。由於日本銅產量銳減,運往日本易銅的中國商品價格又被日方一壓再壓,致使販銅成本明顯增高,而戶部卻仍以原價折算,使得範氏購銅入不敷出,虧欠越來越深。

乾隆十五年(1750),將範氏家族商貿事業推向頂峰的範毓馪病逝,享年7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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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毓馪的葬地,不在張原村。據張原範氏後裔說,範毓馪生前已為自己在平遙縣城東南20餘里的東泉村附近看下墓地,他和他的部分兒孫死後葬於東泉塋地。

為範毓馪撰寫《墓表》的是從乾隆朝的重臣汪由敦。他是一位祖籍安徽休寧而生於浙江錢塘的名臣。他於雍正二年(1724)考中進士,乾隆元年(1736)入值上書房,十一年(1746)命在軍機處行走;後歷任協辦大學士、工部尚書、刑部尚書、吏部尚書。二十三年(1758)卒,乾隆皇帝親臨賜奠,贈太子太師,諡‘文端’。這位連任十二年軍機大臣、位居一品的當朝高官為範毓馪撰寫《墓表》,可見範毓馪的聲望之高。

本來,大清的版圖上到處都有範氏家族人物的足跡,而且范家經營的許多項目都是其他一般商人難以插手的。由於當年範毓馪運輸軍糧兼作私貨買賣,所以他們對蒙、藏和新疆的貿易特別熟悉。頗有能為的陝甘總督黃廷桂曾認為,範氏家族集團新“總裁”範清注是從事邊疆貿易最“熟練可委”之人。黃廷桂是一位有名的“封疆大臣”,治理四川、陝甘等地頗有功績,他曾奏請朝廷想啟用范家的能人赴新疆開展商貿。但此時,范家已被戶部的債務壓得無法脫身,在購銅和販鹽兩大生意上都陷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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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年(1755),內務府統計,範氏“所有鹽業查明後估銀百餘萬兩”。

當年七月,範清注在萬般無奈之際,向朝廷陳述艱難:“竊注前共欠帑銀三百三十七萬一千餘兩,歷年完過二百八十九萬一千餘兩,尚有未完銀四十七萬五千餘兩。現在採辦洋銅供解五省鼓鑄,注置貨出洋,必得資本二副,源源接濟,始可無誤。十七年蒙皇上天恩,免收家產,展限七年,捐糜頂踵,亦難仰報。唯是倭人狡詐,居奇勒掯,貨到彼國,毫無利息。加以注所辦銅斤,水陸路程合算,每百斤只抵消銀十三兩五錢,較之江浙等省收買洋銅,每百斤減價四兩,以致採辦愈艱。其所缺銀兩,俱以高利借貸,愈累愈深。雖採辦洋銅現無貽誤,而東挪西湊,實出萬難。……”

朝廷接到範清注的奏文,對他的困難稍有同情,貸給了他20萬兩庫銀(月息1分,期限10年)充實本金,還又給增加了1艘出洋船(由原來的3艘增為4艘)。但對銅價不作調整,而且對出海物資又增加了許多禁令,如只准攜帶藥材、糖類及一些粗貸,嚴禁絲斤出洋。這樣,反使出口物資的總額不足以抵償購銅,更加重了范家的艱難處境。

範氏家族在險境中還想別闢蹊徑,以經營洋貨創造奇蹟。乾隆二十一年(1756),時任浙江寧紹臺道的範清洪與胞弟戶部郎中範清注在寧波與英商簽訂玻璃貿易合同,由於清廷對洋人的戒備,此合同未能實現。

乾隆二十二年(1757)春季,範氏家族的鹽業也遭到慘重損失:在衛輝、新鎮(均在今河南新鄉市境)二廠貯存的引鹽和河東借運的鹽51000餘包,六月十二、三日,山水陡發,所有未經分發的鹽包並房屋等全行衝沒……所有現運長蘆、河東兩處廠鹽,被水衝沒。這場大洪水,還使得河東鹽池生產大幅度下降,導致河東鹽商虧損而倒閉,造成第一次河東鹽政危機。 

乾隆二十七年(1762),範清注在重債中鬱郁死去,由其長兄範清洪接辦銅務。

《家譜》記:“範清洪,字星源,號澄齋,乾隆戊午科(1738)舉人,刑部雲南司郎中,誥授中憲大夫,原任浙江寧紹臺道(正四品)”。嘉慶《介休縣誌》記載:“範清洪,……天性孝友,詩文不假藻繢,天然清遠。官刑曹,聽斷明敏,大獄悉資以讞決。出為浙江寧紹臺道,飭法紀,絕苞苴,六年不染一塵,以疾歸。”從以上看來,他是一位清廉的官員,不太適宜從商。範清洪任道臺至少六年,而且是分管寧波、紹興和台州地方的主官,其中寧波是對日貿易的商埠,但他並未充分利用“官商”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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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清洪看清對日販銅貿易前景暗淡,為預防不測的後果,曾想“棄產變價,告退招商”,擺脫銅業,但清廷決然不準。他接的是一個難以運轉的窮攤子,為了苟延維持,新借內務府庫銀30萬兩。

乾隆二十九年(1764),範清洪病故,由內務府奏請以候選員外郎範清濟(範毓馪長兄範毓馨之子)接替。

範清洪病故之後,為何其三弟清澳和四弟清沂沒有接替,而是內務府奏請以由其堂兄範清濟接任?看來主要是對於經營能力(也可能含有身體原因)的信任問題決定的。

《家譜》記:“馪爺歿,其子清洪、清注續相辦理數十載,頗掣肘。”在範氏家族內部,在範清濟接任商務總管時也沒有產生過爭執,看來範清濟的能力是無可非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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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範清濟,《家譜》的記載也簡單:“字思安。號博齋,貢生,軍功議敘員外郎加二級紀錄二次。”他僅是一名在國子監讀過書的貢生,沒有考取舉人。但議敘“員外郎”卻與考中進士而任翰林院編修的範清沂品級相等,同為從五品,由此可以認為範清濟的經史學識如果較差的話,其實際辦事能力必然超過範清澳和範清沂,那麼由他來接管範氏家族的商務也就能夠理解了。

至範清濟接辦時,共欠帑銀171萬5千兩,清廷責令他於25年內,以每年多交銅5萬斤抵償,範清濟無奈接受。

是年,按《蘇州府志》記:“以前本有(販銅船)一十五隻,內官商範清濟船三隻,額商楊裕和等船十二隻……”後因日本產銅減少,總數削減2船,但範氏增至5艘,楊裕和等減至8艘。此年以前,範氏年販銅60萬斤,佔由日本進口銅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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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檔案載,乾隆三十一年(1766),範清濟接辦洋銅貿易後,大動心機,興利除弊,開源節流,整頓內貨,加強外貨。他甩掉了虧賠的河東鹽務,‘變價交帑’,保留了盈利的長蘆鹽業,藉以輔助洋銅業務,並大膽地向清廷提出了關鍵性的銅價和增加船隻問題。他說:‘辦銅洋船十五隻,清濟船五隻,每年辦銅五十五萬五千斤,悉利運交六省鼓鑄造,每百斤坐價十三兩五錢,商人楊裕和船十隻,每船辦銅十萬斤,官買十分之六,每百斤給價銀十七兩五錢,餘銅自行售賣,得價較更富裕。如蒙聖恩,準令清濟添辦洋船二隻,勉措資本出洋。回掉得餘銅售賣,即以助官辦運之費。’清廷允其請增洋船二隻,並許“六分交官,四分聽其自賣”。但這時為時已晚,雖然範氏佔有辦洋銅7只,但日本當局已開始徵關稅,提高銅價,並且限量出口,定額每船減發12000斤。因此,民商叫苦,“自行告退”。清廷只好加價每百斤25兩7分9釐,但對範氏仍為原價。造成範氏虧本經營,愈累愈重,債臺高築。”

此後,赴日購銅船隻範氏增至7只,楊裕和等6只。範氏年販銅140萬斤,佔由日本進口銅的1/2多。

《清實錄》記載,乾隆三十五年(1770)“戶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侯選員外郎範清濟接辦銅斤,自三十年為始,每年接解保定銅二十五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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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五年(1780),日本進一步加重了對中國赴日商船的歧視與非難,不準中國商人再赴長崎市場,竟將他們安排在一所舊廟裡進行貿易,每年還要索取16000兩白銀作租金;對進口的中國商品開始徵收關稅;還無理滯留中國商船供日本官方及駐日的外國使臣役使。這些障礙,愈發加重了對日貿易的艱難與虧損,使得範氏經營的長蘆鹽利難以彌補辦銅之虧,惟靠借貸維持,虧空越滾越大。

乾隆四十六年(1781)夏,海潮漲湧,衝沒范家在長蘆鹽場的坨鹽(倉鹽)3萬餘包,折本銀3萬兩,范家鹽引所供各地均有斷鹽之急。

在範氏家族內部,對範清濟接管商務也產生了不滿。《家譜》記:“沿至乾隆二十九年,清濟公應上官名,至此各不相顧,苦樂不均,公業變為私產。乾隆四十六年,弄的無力支持,請告退,而逐惱內庭。”

在艱難經營之中,家族內部的利益分配也必然發生了嚴重的困難,一些數年或十數年分不到俸利的家戶,就認為範清濟將產業獨吞了。發生這種情況,一者與範清濟家庭的生活遠高於其它家戶有關,二者其第三子範李的行為也令人注目。據清《乾隆朝上諭檔》(四十八年二月)記(長蘆鹽政瑞徵覆奏):“查範清濟……私心樂於官項不清,輾轉延籍,據其鹽產。其子範李經營引地,剋扣自肥,積有厚資……”

《家譜》記:“範李,字叔白,號東園,武生,侯選郎中。”

在範氏家族內部,對範清濟接管商務也產生了不滿。《家譜》記:“沿至乾隆二十九年,清濟公應上官名,至此各不相顧,苦樂不均,公業變為私產。乾隆四十六年,弄的無力支持,請告退,而逐惱內庭。”

天不予時,地不予利,災難又接二連三。

乾隆四十七年(1782),範氏發往日本的洋船在海上忽遭颶風惡浪打回,拋棄貨物無算。更有范成大一船,人貨全傾,虧折成本六萬兩,以至當年不能週轉。

內務府接此報告後,權衡再三,認為“現在長蘆眾商中,並無可以承辦之人。即或選有妥人,而引地已經缺鹽,銅船又待開洋,需用浩繁,勢必仍求籌借帑本,方能接濟,尚恐初次接手,未能諳熟。而範清濟數十年來解銅斤,現亦不過缺少資本。與其籌借於另易生手,而難保其不誤,不若範清濟之尚為熟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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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氏已瀕臨破產邊緣,但戶部和內務府仍不放鬆對範氏的榨取和利用。

範氏家族出海購銅,處於越來越艱難的狀況;而經營鹽業的乾隆中、後期,特別是乾隆四十年之後,更是處於官場極端腐敗的環境中。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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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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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商范家(六)

皇商范家(五)

皇商范家(四)

皇商范家(三)

皇商范家(二)

皇商范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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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光,山西臨縣人,1942年生,中專畢業,高級工程師,就職于山西省關帝山國有林管理局。主編《太嶽山志》、《關帝山林區志》,編著《儒商常家》、《晉商茶路》、《晉商十大家族》、《晉商堡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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