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將會給徵收帶來哪些變化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給土地徵收帶來了很多新的變化,接下來小編帶大家看一下。


一、明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裡以列舉的方式確定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修改直接明確了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公共利益的需要“,且較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更為細緻。

二、明確在徵收土地之前應當進行一系列的前期工作。如進行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不少於三十日,若多數被徵收人認為補償安置不合法,應當召開聽證會並修改等。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是,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可能在申請土地之前就和縣級政府達成補償協議,若不能達成協議的,在報批的時候也應當予以說明。

三、明確徵地的補償的原則,即“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另外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標準也進行了修改,將這兩個補償項目和區片綜合地價掛鉤,並確定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另外,將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四、明確住宅拆遷的補償原則,即“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明確了補償方式至少有三種,即另外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等。

五、明確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將會給徵收帶來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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