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解的自由是疫情下的悲歌

最近疫情憋壞了的人特別多,很不幸,有些人是腦子。

澳大利亞籍華人返京女子不按規定隔離外出跑步且不戴口罩,面對社區防疫人員的勸說,該女子不但不聽勸告,還大喊“救命騷擾”。隨後民警趕到對其發出了警告,必須按規定居家隔離14天不允許外出。圖我就不配了,實在是看上去不是很美好,想獵奇的可以自己上網搜,可別怪我沒勸你。

今天,該女子所屬公司拜耳中國發布聲明,根據公司規定,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她倒是成全了拜耳,本來人家正在苦苦思索身為外企該如何表達自己抗疫決心,這下好了,白來一個的獻祭的員工,一下子把中國人民的好感拉滿,圈粉無數。

誤解的自由是疫情下的悲歌


無獨有偶,昨天,一名從意大利返回的留學生女子,在上海浦東被隔離期間,對提供的白開水不滿,堅持要喝礦泉水。面對趕到現場的民警,聲稱隔離區也要保障人權。被民警對其口頭警告稱,這裡是隔離區,你不是來旅遊的。

你說你們兩位女主國外待多了,沒見你們國外扛紅旗,如今紅旗下面享自由,卻還不太平。

當然,國內的某些大爺們也不是省油的燈。昨天,上海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一審宣判。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李某平妨害傳染病防治案,被告人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

至於全國因為不服從疫情管理,揮灑自我被行政拘留甚至構成尋釁滋事罪和妨礙公務罪的同志們也不在少數。

《肖申克的救贖》瑞德關於監獄高牆有一段臺詞:“剛入獄的時候,你痛恨周圍的高牆;慢慢的,你習慣了生活在其中;最終你會發現,自己不得不依靠它而生存。”

下面排排坐,給大家劃下知識點: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請看1;非疑似病人請直接看2;正常人但情緒衝動者請看3。

1、病人請看這

根據《刑法》第114 條、115 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10 年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擦,判的好重啊。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大白話就是有病得治,帶病跑到公共場所,不管是否有後果都得拿下。疑似有病到處亂跑,真把別人傳染了,那也得拿下。

2、非疑似病人看這

根據《刑法》第330 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白了,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例如拒不執行隔離措施,瞞報謊報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觸史、行蹤軌跡,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與多人接觸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如果不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都裝到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的籃子裡。

3正常人但情緒衝動者看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對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關於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

對現場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政府工作人員、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 妨礙公務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說嘛,自由不是被慾望支配的為所欲為,也不是披著自由外衣的放縱。

記得《勇敢的心》中華萊士受刑時高喊著“Freedom",自由是可以用生命去捍衛的。但是誤解的自由卻會奪取別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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