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停止使用或改變用途以後是否要被政府收回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予以出讓。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範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通知》(石政辦發〔2010〕27號)規定“劃撥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依法進行收回後,依據新的規劃用途依法供應土地。屬於經營性用地的,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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