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向违法行政“亮剑”

企观报纸 2016-12-26 19:35

评论: 0 | 发布者: admin |原作者: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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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宁德市委、市政府着力推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向违法行政“亮剑”,取得显著成效。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权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而法律必须体现社会公正的要求,必须代表全体国民的意志。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据了解,宁德市法院撤销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违法登记及其行政审批,而且依法撤销霞浦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多起行政审批。宁德市此次向违法行政“亮剑”的行动,不仅仅彰显司法的公信力、公平与正义,而且化解了社会矛盾,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好评。


宁德市“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交口称赞。


家住福建霞浦县松城街道登巷头王雨明说:“政府依法行政为我提供了司法保障。政府说到做到,原本打算上访,没有想到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事情的起因缘于房屋邻里纠纷引起。家住城中村的王雨明与陈庆忠房屋紧邻,2008年陈庆忠将房屋卖给村支书郑子荣,郑子荣将房屋开发加高,原来的一层变成二层,再以“房屋改造名义”加之五层。郑子荣翻建坐落于松城街道松兴社区曲井头12号房屋时,强占与之相邻的王雨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沟建设,并将王雨明的原有的排水管堵在墙内,造成王雨明房屋二层的阳台无法排水,对王雨明的房屋及其墙基造成损害。


政府维护民众利益


2014年霞浦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依法撤销了郑子荣霞国用(2014)第23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6月16日霞浦县人民政府以霞政地登【2015】128号文件“关于同意撤销郑子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文件。该文件表明:县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撤销郑子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审理意见》霞国土资【2015】271号悉,经研究同意撤销郑子荣霞国用【2014】第23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依法保护群众利益


行政诉讼胜诉:宁德市蕉城区法院(2015)蕉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书》显示:王雨明诉称:郑子荣翻建房屋将王雨明的房屋排水管堵在墙内造成其阳台无法排水,郑子荣加盖五层损害了其利益造成房屋损害。霞浦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郑子荣作出的霞建许(2014)35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许可郑子荣加建房屋,其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且郑子荣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因违反多项规定,已经被霞浦国土局依法撤销。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土地使用权,根本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因此应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2016年5月9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城乡规划法》认为:霞浦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70条规定:撤销霞浦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霞建许(2014)35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诉讼胜诉:宁德市蕉城区法院(2015)蕉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书》显示:郑子荣违法加建3、4、5层,对王雨明房基造成损害。郑子荣领取了霞浦县房地产管理局霞房权证松城字第20121008号《房屋所有权证》因郑子荣房屋土地使用证违反多项规定,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已经将郑子荣的霞国用(2014)23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依照法律规定,郑子荣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据的土地已经失去合法权源,因此,该《房屋所有权证》也应依法撤销;王雨明出示了2015年6月15日“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第23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庭调查认定事实:2012年5月15日郑子荣以及其他人向霞浦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霞浦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霞房权证松城字第20121008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如下:房屋所有权人:郑子荣,单独所有,松城街道松兴社区曲井头12号,住宅,建筑面积94.86平方米,产权面积94.11平方米;违规面积0.75平方米。


本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和《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为霞浦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本案中作为权源依据的“霞房权证松城字第20080931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对违规面积予以登记的情形,且登记机关在进行房屋面积测绘时也已查明拟登记的房产存在违规面积建设情况,登记机关仍径直予以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判决如下:撤销霞浦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霞房权证松城字第20080931号《房屋所有权证》。


依法办案 赢得社会好评


本案中宁德法院:依法撤销了“土地使用证”;撤销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行政审批“审批程序”,只有办理了“规划、建设许可、国土使用证”,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合法登记资格的原则,“国土使用证”被撤销,那么房产证自动被撤销。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郑子荣房产证,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房屋登记机关的霞浦县国土资源局,明知房产证不能登记“违法面积”;登记的房屋存在违规情形,仍予以登记,明显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彰显了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体现了司法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首先:原来的房屋是陈庆忠所有,陈庆忠将房屋卖给郑子荣,郑子荣到霞浦县国土局进行转移登记;该房屋产权是“首次转移登记”行为,符合法释【201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首次转移登记” 的情形;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属于“后续转移登记情形”;本案中不属于“后续转移登记的情形”霞浦县国土资源局故意将“初始登记”理解为“首次转移登记”,认为陈庆忠将房屋卖给郑子荣是“后续转移登记行为”,其理解错误; “初始登记”与“首次转移登记”是两码事。“初始登记”是登记行为,并不是“转移登记行为”。因此:陈庆忠的房屋只做了一次“转移登记”,陈庆忠与郑子荣的“转移登记”就是“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法院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霞浦县国土资源局将“违法面积”与“误差率”混为一谈,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误差率”是计算中存在偏差,是计算中允许存在的,针对的是“计算结果”;“违法面积”是违法行为导致的面积,违法面积本身就不能进行登记;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为违法面积进行登记,违反《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属于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撤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6〕17 号,宁德市政府 积极作为,建设法制政府,对违法行政“亮剑”;宁德法院及时跟进,对违法行政说“不”并予以及时判决撤销,彰显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原则。 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依法行政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补偿,而且也在于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和效率,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 举案说法


“划拨土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最主要的特征: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无论何时取得“划拨用地”,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案件还原


2009年3月10日,河北省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为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颁发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书上载明,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联营”引发争议;


2010年7月6日,因A公司与张某产生债务纠纷,经法院调解生效后,A公司一直没有还款。2010年7月30日,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8月19日,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的A公司房地产。2010年9月27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协商确定拍卖房地产。2010年10月15日,河北省拍卖总行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杨某以543100元竞得以上土地及房屋。2010年10月29日,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原A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1922.3平方米)及其房产归杨某所有。买受人杨某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裁定没执行 开出“50万罚单”。


2010年10月行唐县法院下达《裁定书》,向行唐县国土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给杨某“过户”。三年后,国土局拒不执行。2013年10月15日行唐县法院下达(2013)行罚字第212号《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万元。


杨某跑了3年,并按照国土局的要求,耗资5万多元才办理了《房产证》过户;国土资源局要求杨某先后办理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关于杨某所购土地的规划条件》等手续,可行唐县国土局却拒绝为其办理过户。理由是:该宗土地属于“划拨”性质,要求杨某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此,杨某认为:自己是通过法院裁决后拍卖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且缴纳了全部竞标款。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当地国土局应该依据法院的裁定依法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关于A公司面积192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性质,行唐县国土局给出了三种说法:1.土地证显示“联营”;2.国土局给法院出具《土地使用权类型》证明为“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3.国土局出具土地登记表上是“划拨”。


专家观点


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陈思主任认为:“土地使用权”与“企业经营权”是两个法律概念。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不能混为一谈。“联营”指的是企业经营方式;“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因此,土地使用权不能登记为:联营。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行唐县国土局给A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类型为“联营”,缺乏法律依据。


2013年10月25日当地国土局向法院出具《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建议函》和2013年12月23日当地国土局向当地法院发出《关于法院拍卖A公司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说明》均说是“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该结论究竟是指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土地使用权呢?


国土局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二者混为一谈,属于混淆概念。因此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与“划拨”本来是两个不同的法定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只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只有两种“划拨和出让”。对于“土地使用权”不能用“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来进行“定性”。


关于行唐县国土局用《土地登记表》来证明“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登记表,是进行土地登记的其中一个环节,不能代表“土地登记结果”。根据《土地管理法》54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如果属于“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没有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就能定性为“划拨”。证明富德龙保健品公司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国土局需要出示“行唐县人民政府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国土局是土地管理登记机关,土地的审批权是人民政府,没有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手续,国土局不能用其他用文件证明土地的使用权性质,不能省略“行政审批”。


行唐县人民法院为“A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是土地使用权人,拿国家的钱交给国家,国家并没有受益,其行为涉嫌违法;行唐县国土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让拍卖竞得人杨某去缴纳土地出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3年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办理过户手续涉嫌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从本案来看,行唐县国土局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客观要件。


本栏目常年法律顾问及联办: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君亭、张铁雁、黄克彪等。


■ 来信答疑


关于城中村改造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解读


来信简述


最近,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某村的杨某、袁某等读者给本报来信,反映当地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情况。来信反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2016年,张家口市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某村的房屋拆迁,当地区政府为此成立了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安置补偿政策,先行建设了安置楼房,对村民按照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分配新房进行安置,先搬后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村民与拆迁方未能达成协议,致使这部分村民没有立即从旧房中搬出,影响了开发商的工程进度。为了让村民尽快搬走,拆迁方组织、指使社会人员,采用恐吓、威胁、断水、断路、投放爆炸物、泼大粪、打砸等手段,对拒绝搬走的村民进行驱赶,并因此引发了数起暴力冲突,导致多名村民不同程度受伤。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不对村民财产进行任何统计、登记、评估和公证的情况下,拆迁方指使一些不明身份的蒙面人员对多户村民住宅实施偷拆、强拆;给相关村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经济损失。有的村民因出面阻拦强拆被打伤住院。


2.少数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趁城中村改造之机,大肆侵占公共财产。安置楼是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搬迁村民的公益性房屋,依法应严格按照政府批准、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有剩余,也应属集体的共有财产。但是,少数村干部却将安置楼当成了唐僧肉,随意支配,肆意瓜分,为自己、亲属、亲信谋取不法利益。来信还列举了当地村委会、村党支部部分相关人员及其亲属应得房屋和实际多占房屋的数据。


杨某、袁某等在来信中表达了对上述情况的不满和困惑,他们恳请法律界专业人士帮助依法解读其所遇到的问题,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以促进相关问题尽快依法得到解决。


专家解读


本栏目就上述来信反映的情况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了核实。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某镇政府的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将针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媒体通报。截至发稿本报没有收到回复。


中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来信请求,针对城中村改造问题进行了专题解读。该机构认为: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征收,面对的是集体土地,走的是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对具体的征收程序和审批手续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在拆迁的过程当中被拆迁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参与的权利。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最低审批机关是省级政府,再往高了就是国务院的审批手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份批文是必须要对所有的被拆迁人进行张贴公告,来征求大家的意见。若没有相关审批文件,依法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其次,对集体土地征收须事先制定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须面向全体村民公示。如果大家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选择不签订补偿协议。政府也可以对拒迁村民下发《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村民在收到《决定书》六十天之内可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期限内进行行政诉讼。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没有复议或者是没有诉讼的,或者是行政复议或诉讼得不到支持,有关方面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另外,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政府部门、村委会、被拆迁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未经裁决或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和安置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采用恐吓、威胁,甚至用暴力手段驱赶拒迁人或实施强拆的行为严重违法,应当追究其组织者和具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来信反映的村干部及其亲属等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私自多分房的问题,中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认为:如果情况属实,其行为涉嫌侵占或职务侵占,并有可能构成犯罪。

福建省宁德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向违法行政“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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