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改编权”——手游《倩女幽魂》侵权案终审判决评析

什么是“改编权”——手游《倩女幽魂》侵权案终审判决评析

近日,《倩女幽魂》手游(下称《倩》手游)与《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下称《微》小说)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历时三年的网易涉嫌侵犯《微》小说著作权的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本案中一审二审均认定网易经营的《倩女幽魂》手游侵犯了《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什么是改编权呢,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分析改编权的构成要件,以供读者参考。


什么是“改编权”——手游《倩女幽魂》侵权案终审判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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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微微一笑很倾城》为顾漫所著长篇小说,2008年8月起于晋江文学城连载,花山文艺出版社于2014年8月出版本案《微》小说版本。2015年10月,大神圈公司取得小说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获得将《微》小说改编为游戏的游戏改编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转授权和维权权利。


大神圈公司主张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开发运营的《新倩女幽魂》端游(简称《新倩》端游)及《倩》手游中使用了《微》小说的内容,为《新倩》端游制作的宣传视频等亦使用了《微》小说中部分内容,网易杭州公司等的行为侵害了《微》小说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大神圈公司还主张网易杭州公司等为宣传游戏实施了设置“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推广关键词等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已确认上述涉案行为停止的情况下,请求判令网易杭州公司等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万元的责任。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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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微》小说原作者顾漫对于男女主角白衣琴师和红衣刀客形象、男女主角相遇、“夫妻PK大赛”、送发簪等情节的特定设计均体现了对于人物形象、场景设计的独特选择,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故《微》小说中的人物关系及具体的情节及场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而根据第2684号公证书显示,涉案视频中的男女主角及其宠物形象、男女主角初识、侠侣比武大赛、送发簪等情节,均与《微》小说的上述内容存在对应关系。


虽然不可否认,涉案视频中女主角的武器、宠物、情景设计与《微》小说中的内容在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但由于其包含了《微》小说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及场景设计,部分情节上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整体内容上的一致性,二者之间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视频中的角色形象、情节及场景是在《微》小说的基础上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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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改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关于“改编”的定义则更为透彻:“一般理解为对已有作品进行从一种体裁到另一种体裁的改动,诸如小说或音乐作品的电影改编。改编也可以是同一体裁范围内对作品进行的变更,以使之适于不同的利用条件,诸如将小说改写为少儿版本。与翻译仅转换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改编还涉及变更作品的结构。”


从上述定义可以总结出改编权有以下特征:

  1. 必须有表现形式的创新
  2. 改编后的新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3. 改编后的新作品必须运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针对文字作品的改编,虽然法律并未限定转换的形式,但“改编”需要延用原作品的主要表达——文字,这种文字的转换,可以从书面转换为“台词”形式(戏剧、电影、广播、读书app等),也可以转换为“视觉+语言”的形式(漫画、电影),这种形式的转换需要把原作的表达和思想情感一并转换,因而改编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针对原作品的“替代性”。


而对于实务中改编权的认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新作品不能是原作品的简单复制,必须要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在喜大公司诉广州荔支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单纯将原小说转化为有声形式并不构成新作品,因而未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荔支公司的网络用户上传的有声小说仅是用户个人对原小说的朗读,并未在原作的基础上创作出新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仅是对原作的重复再现,故不能认定该用户实施了对原作品的改编行为,其行为也未侵害原告就涉案原作享有的改编权”。


在《微》小说一案,法院也采取了同样的思路:《倩》手游宣传视频虽然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在其中包含了《微》小说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及场景设计,属于运用了原著小说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改编权侵权。在近年来特别是游戏产业有关侵犯改编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情况下,本案的裁判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以后类似的游戏改编权纠纷也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


什么是“改编权”——手游《倩女幽魂》侵权案终审判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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