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塊的股價掛15塊的空單,80歲老股民兩融虧空583萬,起訴東吳證券被駁回

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了一份判決書,有個80多歲的老股民,2012年在東吳證券開了兩融業務,投入資金人民幣583萬元進入股市。

隨後多次操作沒賺到錢反虧了不少,疊加各種手續費用,直到2018年5月,這位老股民倫某某的賬戶裡只剩下60塊錢了。

所以倫某某起訴了東吳證券,認為在不符合開立賬戶的條件下,東吳證券違法開立證券信用賬戶。在信用賬戶開立之後,東吳證券未向原告明確融資中所產生的費用、項目及計算標準。

輪某某認為,東吳證券所收費用沒有依據,要求返還收取的費用並賠償損失,合計700萬左右。

不過,這項起訴被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駁回,最後判決案件受理費加鑑定費一共10萬元,由原告倫某某承擔。不服判決可以在15日內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4块的股价挂15块的空单,80岁老股民两融亏空583万,起诉东吴证券被驳回

這個案件的爭議點有以下幾個內容:

1.2019年1月9日打印的信用單戶標準對賬單首頁內容與2012-2018年期間多次打印的信用單戶標準對賬單首頁內容不同,被告及第三人從格式和內容上進行了精簡和刪改,並通過這種方式惡意計算、剋扣原告賬戶資金的問題。

法院認為,信用單戶標準對賬單第二行列明瞭資料日期,且所有上述信用單戶標準對賬單的資料日期均不相同,即查詢的起止日期不同。對賬單首頁記載內容為打印日當時的持倉明細、負債明細等,故打印日不同,記載的內容會有不同。證券交易是在一個期間內的連續交易行為,故不能以單張信用單戶標準對賬單第一頁記載內容來核算。必須結合案涉交易期間的所有交易行為綜合計算。

因此,法院對該項難以採信。

2. 原告方稱自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間有十一筆交易非原告倫某某本人操作, 而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員擅自操作。

法院認為,除2016年9月21日的操作確為強制平倉外,原告自述非其本人進行的證券交易行為自2012年6月14日開始並持續至2014年9月25日,期間長達2年,涉及金額餘千萬。

原告對其證券信用賬戶密碼具有保管義務,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以其賬號及密碼進行的交易應視為原告倫東堂本人所為。

原告的證券交易極為頻繁,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中有2012年9月至2014年打印的多張信用單戶標準對賬單,如上述操作確非原告本人所為,其完全有條件也應該在合理期間及時發現並採取相應措施。但原告未報警也未變更交易密碼,且至2018年仍在進行證券交易。

故原告方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上述操作非原告本人所為。

3. 原告主張被告存在任意扣收利息、費用、紅利,需賠償費用損失合計13.79萬元、紅利損失9.28萬元。同時,倫某某起訴被告存在“T+0”違規證券交易,並對廣晟有色、碧水源、寶莫股份、廣匯能源、機器人、一拖股份等融資買入股票及其他非融資股票賣出後得款用於扣除利息及費用提出異議。

上述主張經法院查證,均被駁回。

4.原告主張2012年,自己年事已高,年近八十且具有聽力障礙。在第三人業務員的極力勸說和推薦下,原告在第三人處開通了融資融券業務。2012年6月13日,被告及第三人在未詳細告知原告風險及費率具體收取標準,僅為原告簡要介紹了融資融券的基本含義及操作流程的情況下,令原告與其簽訂了《融資融券業務合同》。

故原告認為,在不符合開立賬戶的條件下,被告違法開立證券信用賬戶。

法院認為,通過提交的各項材料來看,東吳證券義務履行內容符合2011年實施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及2015年實施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被告及第三人已盡到適當性義務。

綜上,法院駁回了倫某某的訴訟請求。

21財經記者統計了倫某某的部分交易行為,得出的結論是:其不是特別會買股票。

2012年6月,倫某某剛開通了信用賬戶,就進入包鋼稀土(現名“北方稀土”,600111.SH),結果半個月就虧損了465.82萬。

後來買的股票廣匯能源,由於記者獲得的額交易數據不全,所以得不出盈虧結論。

而另一隻股票蒙草抗旱(現名“蒙草生態”,300355.SZ),只有顯示了做空數據。不過,僅僅是做空交易,就足夠讓人瞠目。這隻股票2014年9月22日、2014年9月25日收盤價分別為4.53元/股和4.66元/股,但是倫某某卻掛了15元/股的賣空價賣出去了。

但即使是這樣,在開通兩融業務前的合格投資者認定環節,2012年6月7日,倫某某簽署了《東吳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知識測試(客戶)》,其測試成績顯示為100。

4块的股价挂15块的空单,80岁老股民两融亏空583万,起诉东吴证券被驳回

注:數據來自裁判文書網,不保證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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