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共司法部黨組發文:深入推進“互聯網+公證”服務

3月25日,中共司法部黨組發佈《關於加強公證行業黨的領導 優化公證法律服務的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該意見再一次明確了“互聯網+公證”及電子證據未來的趨勢。


重磅!中共司法部黨組發文:深入推進“互聯網+公證”服務


其中,(十五)創新優化服務方式方法指出:要深入推進“互聯網+公證”服務,開通線上自助辦證平臺,對具備網上申辦條件的公證事項全部實現網上預約、申請、受理、審核、繳費,研究制定“非接觸”公證服務工作指引。合作制試點公證機構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備應用電子公證書、在線電子證據保全保管、債權文書網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海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等能力。拓展司法輔助、知識產權保護等業務,在新型、前沿領域提升公證服務能力。


重磅!中共司法部黨組發文:深入推進“互聯網+公證”服務


《意見》中明確了在2020年底推行互聯網+公證的決心以及未來在線業務公證範圍。主要涵蓋電子公證書、在線電子證據保全保管、債權文書網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海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等能力。而事實上,“債權文書網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和“海外遠程視頻公證服務”是基於“電子公證書”和“在線電子證據保全保管”兩種技術的應用拓展。


其中電子公證書核心技術依託於電子簽章及電子合同,在線電子證據保全保管則是在線對電子證據進行實時見證保全保管的手段。對此我們需要明確的是:


(1)首先要理解電子合同解決的是合同電子簽署的問題,也就是讓簽署合同可以從線下轉到線上,而且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2)電子證據保全本質上是取證存證,解決的是信息系統(無論是電子合同還是用戶的操作系統)提供完整證據鏈的取證問題,也就是說,通過完善的、合乎司法裁判要求的電子取證技術,可以減少後期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風險。


互聯網時代下,司法審慎對包括涉及線上業務的案件審理提出了更高的電子證據要求。在線上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可能需要提供電子簽名第三方平臺證明、CA機構證明、第三方服務機構證明等,這些機構的證明具有一定權威度,但是屬於法院可以採信的證據,卻並非法院必須採信的證據。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第九十三條 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就做出了更高要求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據近年來出臺立法可見電子證據及電子合同對於線上系統以及司法科技等領域的重要性。從線上業務角度出發,證據鏈的完整性將非常重要,除了電子合同可以解決的確認身份及文件防篡改的技術,還需要從證據本身證明證據的真實有效性,比如證據本身與法律事實的聯繫性等。例如賦強公證是由於需要當事人主動放棄訴權,到期逾期不履行債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賦強公證在嘗試互聯網模式的情況下,由於涉及到訴權的放棄,所以在前置詢問筆錄採集的過程中應當具備非常完備的證據鏈條來主張後續的強制執行申請。


總結

電子簽名及電子合同作為基礎設施,保證了線上簽署的電子合同具有與線下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證據保全塑造完整證據鏈,保障客戶在後期可能遇到的法律糾紛中保留有充分的電子證據。


基於“實槌”可信電子證據平臺的法大大安全合規風控方案,則完美融合了二者,是法大大區別於市面任何電子合同平臺的獨家核心技術,可實現電子合同簽署、存證、司法鑑定、爭議糾紛在線處置等環節的全流程線上處理。適用於銀行、金融機構、地產公司、數據服務公司、大型製造企業等,所涉業務交易、HR流程、數據交互等場景。


相較於市面普通的結果存證、第三方出證平臺,法大大“實槌”平臺可結合企業實際業務場景,通過獨有ENA主動取證專利技術,由公證處實時地進行前置取證並固化,確保業務環節所涉及到的證據鏈完整、真實、不可篡改且符合司法採信的規定。另提供便捷的實時公證出證管理後臺,在確保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同時,也為金融機構等提供高效的貸後糾紛處理平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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