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偉英受賄貪汙案一審宣判!

日前,湘潭縣人民法院對湘潭市農(蔬菜)科學研究所原黨委副書記、所長劉偉英

受賄、貪汙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偉英犯受賄罪、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劉偉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發包、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人民幣253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20.7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偉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賄賂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汙罪。被告人劉偉英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

案發後,被告人劉偉英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貪汙的部分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貪汙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偉英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財物,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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