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河北下放省級負責的燃氣經營許可事項

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公告,自4月1日起,該廳政務服務不再接收燃氣經營許可(除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外)申報。申請人可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管委會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辦理。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負責燃氣經營許可的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並依照許可的經營範圍、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中,從事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經營的,應當向省燃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據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負責的燃氣經營許可事項(除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外)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管委會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楊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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