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自治區地方誌辦公室、自治區司法廳和自治區新聞辦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對4月1日起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誌工作辦法》(以下簡稱《工作辦法》)進行解讀。重新修訂的《工作辦法》明確,自治區、設區市、縣(市、區)三級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鑑一年一鑑,公開出版。擅自編纂出版地方誌書、不按時完成編纂等,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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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隨著廣西經濟社會的發展,各方修志、讀志和用志的需求日益高漲,家譜、族譜,村志、鎮志,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等的編纂蔚然成風。修志編鑑已從專門機構走向社會各界,也帶來了良莠不齊的問題。新修訂的《工作辦法》與原來的《實施辦法》相比,將地方史、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的編纂、審查驗收和出版備案,都納入了調整範圍,拓寬了地方誌工作範圍。新增加政府建立修志編鑑工作機制、建設實體方誌館和數字方誌館、加強地方誌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職責;對地方誌的質量保障進行明確。
《工作辦法》明確,對參與地方誌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並可以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獲得稿酬或者報酬,從事地方誌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對不按照地方誌工作規劃確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纂工作,以及擅自編纂出版志書、年鑑的情形,增加了法律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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