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P2P網貸自己對外放貸,借款合同無效,只需歸還本金

作者:鄭泳彬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全國優秀刑辯律師、獲廣州律協頒發“業務成果獎”和“理論成果獎”。專注經濟、金融犯罪案件研究與辯護。

未經批准P2P網貸自己對外放貸,借款合同無效,只需歸還本金

筆者在研究P2P網貸平臺的相關合規問題時,發現一側顛覆性的判決。P2P平臺偏離中介屬性,在轉型小額貸款公司之前,平臺就自己對外放貸,被認定“未獲得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批准,通過網絡和線下操作,向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二審判決推翻了一審判決。結果借款人只需要向平臺歸還實際到手的本金,原先支付的利息也抵扣本金。

法院裁判要旨:被上訴人某P2P公司通過網絡平臺方式出借資金或介紹出借資金,並從中營利的事實,本案中其出借資金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與其營業執照中確定的經營範圍不能對應,且不能合理解釋和證明其出借資金的來源,某P2P公司未獲得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批准,通過網絡和線下操作,向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引用:

劉某、北京某P2P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9)豫14民終6292號

案  由: 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豫14民終6292號

上訴人劉某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P2P公司(以下簡稱某P2P公司)、原審被告邢某A、邢某B、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9)豫1424民初50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6月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劉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郭某某,上訴人某P2P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海軍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邢某A、邢某B、徐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劉某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4民初5008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某P2P公司訴訟請求;2.訴訟費全部由某P2P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1.某P2P公司涉嫌非法放貸,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2.上訴人並未實際收到借款,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簽字一欄,是由被上訴人添加上去,並非擔保人本人簽字;3.被上訴人的原審委託訴訟代理人沒有委託手續,不具有代理權限。

被上訴人某P2P公司辯稱,借款已發放到劉某銀行卡內,借款真實有效。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某P2P公司原審訴訟請求:1.判令劉某、邢某A清償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月息1.25%計算至償清之日止)和違約金(每月按本金的1%計算);2.判令邢某B、徐某某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劉某、邢某A、邢某B、徐某某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6日,劉某、邢某A通過柘城縣某P2P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向北京某P2P公司借款90000元,實際轉賬84444.75元,其中服務費用5555.25元。劉某、邢某A向某P2P公司出具借據一份,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即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止,每月5日前還利息1125元,2018年6月5日前償還本金90000元。如任何一期還款逾期超過7天,本借據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前到期,某P2P公司有權要求劉某、邢某A歸還剩餘本金及利息,徐某某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到期後劉某、邢某A一直未歸還本金,利息每月還1350元已還至2018年12月6日。後經某P2P公司多次催收,劉某、邢某A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還款。

原審法院認為,某P2P公司與劉某、邢某A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有劉某、邢某A向某P2P公司出具的借據及轉款查詢單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確認。某P2P公司要求劉某、邢某A償還借款的訴請,予以支持。某P2P公司要求劉某、邢某A支付利息的訴請,借據上約定每月償還利息1125元,即月利率1.25%,符合法律規定,庭審中查明劉某、邢某A已每月償還利息1350元至2018年12月6日,其每月多還的利息為225元,至2018年12月6日共多還利息4050元(225元×18),應在本金中予以扣除,至2018年12月6日尚欠本金80394.75元〔實際轉賬84444.75元(借款90000元-服務費用5555.25元)-多還利息4050元〕。某P2P公司要求劉某、邢某A每月按本金的1%支付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劉某對某P2P公司提供的借據不認可,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出鑑定申請,視為放棄權利,且庭審中劉某承認每月償還利息1350元,其辯稱和邢某A沒有向某P2P公司出具借據的觀點,不予採信。某P2P公司請求徐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借據上約定徐某某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某P2P公司該請求予以支持。某P2P公司要求邢某B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請,因邢某B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簽訂擔保借據時其不在場,不予支持。該案是因劉某、邢某A、徐某某未及時向某P2P公司履行償還借款義務而引起,訴訟費應由該劉某、邢某A、徐某某告負擔。綜上所述,某P2P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劉某、邢某A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北京某P2P公司償還借款本金80394.75元及利息(從2018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1.25%計算至償清之日止),徐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北京某P2P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5元(已減半收取),由劉某、邢某A、徐某某負擔。

二審期間上訴人劉某圍繞答辯意見提交了新的證據材料管理協議一份,以證明擔保人擔保的並非是本案借款。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上訴人某P2P公司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二審對雙方爭議事實的認定除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外,另認定:被上訴人某P2P公司的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為“技術推廣服務;投資諮詢;企業策劃;會計諮詢;經濟貿易諮詢;會議及展覽服務。”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P2P公司以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要求被上訴人劉某償還欠款,系對雙方法律關係的確認。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據及庭審中的陳述,能夠認定被上訴人某P2P公司通過網絡平臺方式出借資金或介紹出借資金,並從中營利的事實,本案中其出借資金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與其營業執照中確定的經營範圍不能對應,且不能合理解釋和證明其出借資金的來源,某P2P公司未獲得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批准,通過網絡和線下操作,向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因劉某的銀行卡流水顯示確實收到了某P2P公司出借的資金84444.75元,該款應當返還。又因某P2P公司自認已經收取截止到2018年12月6日的利息每月1350元,故該部分款項應予扣減,即劉某應返還資金為84444.75-1350×18=60144.75元。劉某上訴稱銀行卡被某P2P公司工作人員保管,卡內資金被其工作人員支取,本人沒有收到的理由,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因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屬無效,原審判決擔保人徐某某承擔擔保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判處結果錯誤;上訴人劉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2019)豫1424民初5008號民事判決;

二、劉某、邢某A償還北京某P2P公司欠款60144.75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北京某P2P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北京某P2P公司負擔525元,劉某、邢某A負擔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北京某P2P公司負擔1000元,劉某、邢某A負擔10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某某

審判員  許某某

審判員  周某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楊某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