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朋友 這裡有一件大事,你一定要知道!

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頒佈了國令第724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9年12月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頑疾等。會議強調,農民工為國家建設發展作出了重大而獨特貢獻,必須保證他們的辛勞獲得及時足額的報酬。要在前期專項整治基礎上,用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這份條例對農民工朋友們實在是太重要啦!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重點

小本本都拿出來哦~

@農民工朋友 這裡有一件大事,你一定要知道!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重點導讀

01

明確“農民工”範圍

《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02

規定政府屬地管轄責任

《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

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03

規範用工形式

《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04

部門監管,各司其職

《條例》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05

優化工資支付形式


1.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

3.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週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4.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06

建設單位承擔擔保責任


《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07

設定嚴厲的法律責任

列入失信名單


《條例》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

予以限制


刑事責任


《條例》第四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作出決定。


其它行政、行業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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