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堯養狗的注意!縣裡發通告了!以下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為加強我縣文明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環境,提高居民素質、提升城鄉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文明養犬工作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二、養犬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放養大型犬、烈性犬,每戶提倡只養一隻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場所和生產服務區以及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不得飼養犬隻。

(二)滿三個月犬齡以上的犬隻應送至農業農村部門批准的狂犬病免疫接種點接受狂犬病首次免疫接種,之後按照免疫程序進行犬隻狂犬病免疫接種。成齡犬每年至少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接種單位每次接種後,如實填寫免疫證信息。對疑似感染狂犬病的犬隻,養犬人應當立即採取隔離控制措施,並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衛健、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患有狂犬病的犬隻進行捕殺和無害化處理,養犬人應予以配合。

(三)遛犬時,犬隻應束犬鏈,犬鏈不超過兩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牽領,主動避讓行人,並隨身攜帶清潔工具,及時清除犬隻在戶外排洩的便溺。

(四)不攜帶犬隻進入下列場所(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除出租小汽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要徵得駕駛員同意,並避免犬隻影響駕駛員安全行駛;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歌舞廳、體育館、遊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公園、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候車廳等公共場所;不攜犬隻和放任犬隻在公共水域內洗澡、游泳。

(五)攜犬乘坐電梯要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徵得同乘人同意,併為犬隻戴嘴套或者將犬隻裝入犬籠、犬袋。

(六)禁止在居民區樓道、露臺、樓頂或者房頂等公共區域和非封閉區域養犬。

(七)及時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八)犬隻死亡的,將犬屍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處理,禁止丟棄犬屍。

(九)愛護飼養的犬隻,不虐待、遺棄犬隻。

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對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養犬行為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機關、學校、醫院、公園、廣場、場館等場所可設立“禁止攜犬進入”提示牌,勸阻違規攜犬進入行為。

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養犬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飼養人或攜犬人有不文明養犬行為且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向其所在單位、居住社區或黨組織通報或者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和時限內向社會公佈其行為事實、證據等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除外。其所在單位或黨組織可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做出黨紀政紀處理。新聞媒體可視情況對不文明養犬行為公開曝光。

六、行政執法部門對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不文明養犬行為,應當及時準確報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養犬行為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按照有關規定實施信用聯合懲戒。文明養犬行為、不文明養犬行為作為個人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所在單位的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文明創建考評內容。

七、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不文明養犬行為時,可以根據執法需要,依法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行為人拒不提供的,執法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八、飼養人或攜犬人的以下不文明、違法養犬行為,由公安、城管等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攜犬出戶不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按照《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攜犬出戶不束犬鏈,除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外,攜帶犬隻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養犬人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犬隻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養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犬隻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預付醫療費用。

(六)在犬隻檢疫、防疫及人類狂犬病防疫方面違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九、飼養人或攜犬人不服從糾正和處罰,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公安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實施不文明養犬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實施不文明養犬行為屢教不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被處罰人對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不文明養犬行為舉報激勵措施。設立舉報、投訴平臺,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中共隆堯縣委宣傳部

隆堯縣文明辦

隆堯縣公安局

隆堯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隆堯縣司法局

隆堯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隆堯縣農業農村局

隆堯縣行政審批局

隆堯縣衛生健康局

隆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