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備案情況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已辦理備案的研發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第七條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採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撤回。 第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稅款後,辦理備案撤回。

研發機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9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並自條件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 第九條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並繼續申報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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