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檢•基層】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助力民營企業發展

近日,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楊某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案中,查明楊某某出資成立的農業專業合作社,未經審批修建生產生活蓄水池,佔用林地損毀了原有植被(種植條件未被破壞)。同時,楊某某系某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其向當地56戶建檔立卡貧困戶提供了工作崗位,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現經永勝縣森林和草原局批准,同意楊某某對被損毀的林地進行植被恢復。

【麗檢•基層】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助力民營企業發展

承辦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嚴格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麗江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結合楊某某具備的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認罪悔罪自願接受處罰、對被損毀的林地進行植被恢復、在永勝縣脫貧攻堅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麗檢•基層】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助力民營企業發展

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在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過程中主動作為,倡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主動對造成的損害後果進行恢復,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