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的性殘害,從未走遠

最近,英國前首相泰德.希斯(Ted Heath )被指控曾經性侵一名12歲男童,頓時輿論一片譁然。此案目前尚無定論,但從之前的吉米.薩維爾乃至BBC的整體調查、羅馬教廷多次遇到的虐童醜聞來看,這類案件並不罕見。儘管人類社會的文明程度越來越高,但在我們身邊,在世界各個角落,依然發生著未成年人,特別是幼童遭遇性侵的不幸案例,包括強姦、猥褻、性服務等等。這些惡行,被通稱為對兒童的性殘害(Child Sex Abuse)。


對未成年人的性殘害,從未走遠


性侵,往往來自身邊黑手

最直接也最為公眾所熟悉的一種性殘害,就是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強姦”。

大多數國家規定,如果對方年齡達不到法定標準(比如,14歲),則無論其是否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都視為強姦。刑法理論通說認為,低於這一年齡者,對於性行為的本質和後果並無充分、確切的認識,其作出的“同意”不過是哄騙、恐嚇和愚弄的產物,當然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

需要強調的是,各國法律對“強姦”的認定不盡相同,直接導致了保護力度上的差異。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強姦的目標只能是女性,如果是男性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只能按照猥褻兒童論處;而美國等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只要加害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用其身體部分或其他物體接觸到了受害者陰部、肛門、口腔,都以強姦既遂論處,而且不論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性別如何。考慮到兒童生理發育的特點,這種保護無疑更全面,更有利於制裁罪犯。

儘管有了這些法律,但對於未成年人的性侵併不是太罕見的事情。有研究認為,美國女性中至少有15%在未成年時遭受過不同程度的性侵;而之前一項微博上的小調查也顯示,這種事情並不罕見。麻煩的是,在這些性侵案中,作案者往往就是受害者身邊親近的人——親戚、鄰居、老師等等,有時甚至就是其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外人很難發現;而受害者年紀尚小,往往不懂自己遭遇了什麼、或者不知該如何報警求助。等受害者長大成人,理解了當年那一幕的真相後,時過境遷,證據湮滅,很難再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責任。

比如,美國著名導演伍迪.艾倫(Woody Allen)的養女,就兩次公開指控伍迪.艾倫在她7歲時性侵她。然而,警方經過一年多的調查之後,卻找不到任何可靠的證據,畢竟已經是二十年前的事情了。此案隨即撤銷,但究竟誰在說謊,卻也很難證明。

對此,很多國家都在小學甚至幼兒園課程中加入性防衛意識的教育,用淺顯的語言告訴孩子,身體上哪些部位是不許別人碰的,如果被人碰了之後該如何處理;並在教育機構中設置有專/兼職的社工(social workers),協助教師處理未成年人的此類報告,如有需要,及時報警處理。

雛妓,身不由己,倍受摧殘

另一種性殘害同樣令人不安:購買未成年人的性服務,或者稱之為性剝削(Exploitation of Children)。這些提供性服務的未成年人多數是女孩,她們就像是含苞待放的花朵,卻被疾風驟雨打落泥濘,人生道路徹底改變。

對未成年人的性殘害,從未走遠

2009年一個反雛妓的公益廣告,“我們必須讓這種事情徹底成為過去”。圖片來源:adsoftheworld.com

有償性服務業是否可以合法化,目前依然存在較大爭議;但幾乎所有國家都嚴格禁止未成年人充當性工作者(雛妓)。理由很簡單:未成年人不能正確、充分意識到這種行為的後果,更重要的是,他們或她們往往是在暴力脅迫、毒品控制、連哄帶騙、飢寒交迫甚至是拐賣人口的前提下,身不由己墜入火坑,成了組織者的牟利工具。為此,法律通常規定對於購買服務者科處刑罰,一些國家甚至規定對未成年性工作者強制收容教育。

然而,這些法律並沒有什麼用……這種現象在許多地區依然相當氾濫。

一份由泰國衛生系統研究院在2007年發佈的報告認為,泰國的性工作者中,有40%是未成年人,其數量之大可想而知。菲律賓的情況則更加糟糕:聯合國下屬機構估計,該國至少有6萬未成年人在從事性服務業。比如,在“天使之城”(Angel city),許多未成年性工作者與歐美來的恩客發生關係,生下的小孩因為無人照管更沒錢接受教育,稍稍長大一點之後又走上母親的老路,陷入人生悲劇的惡性循環。

隨之產生的,則是所謂的“色情旅遊” 現象,一些發達國家的成年男性,千里迢迢跑到東南亞地區,專找未成年性工作者購買服務。有些國家為此特意修改法律,規定本國公民在領土之外,和未成年人發生關係的,依然以強姦論處。

但是,千萬不要認為,未成年性服務只存在於東南亞的發展中國家。實際上,即便是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未成年性工作者也並不罕見。2011年的一份FBI報告認為,美國有大約29.3萬孩子面臨性剝削與被拐賣從事性服務的風險。 女記者簡.漢森(Jane Hansen)曾於2001年以《出售中的亞特蘭大的孩子》為題,報道過亞特蘭大的未成年性工作者現象;而不久之前,她悲哀地發現,這一現象有增無減。

對此,很多研究都認為,許多未成年性工作者,不過是為了餬口而賣身(Survival sex),如果社會能夠提供足夠的救助、收容、庇護,這種現象應當會大量減少。但所需資金從何而來,卻很難找到答案。

童婚,披著婚姻之名的毒花

在性剝削中,還有兩種較為隱蔽,但性質同樣惡劣的現象:

一種是未成年人的色情作品,包括在線色情聊天。在很多國家,持有色情影視作品並不違法,但如果其中包含未成年人出演,則很可能構成犯罪。還有人藉助互聯網,與遠在數千公里之外的未成年人有償裸聊。這種行徑看似沒有直接侵犯到未成年人,其實仍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傷害。

另一種則是童婚。各個國家或地區,都依照當地習俗、宗教信仰、人口實際水平,合理確定結婚最低年齡;但是,在許多貧窮、缺乏教育且性別及不平等的地區,法律規定往往並無多大意義。

在印度的拉賈斯坦邦(Rajasthan),超過一半的女孩沒到15歲就會出嫁,最小的甚至只有4-5歲就當了新娘,而新郎可能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是成年人。按照印度法律,這當然是違法行為,但法律似乎並不奏效:聯合國人口基金會(UNFPA)認為,在2000-2011年間,印度18歲以下的少女中有47%已經結婚,其中30%是在15歲之前出嫁的。

在中東和一些非洲地區,情況也相當糟糕。UNFPA認為,在發展中國家裡,平均每9個女孩就有1個在15歲之前嫁人。而過早懷孕生子,給年輕母親和嬰兒的健康都造成極大威脅。WHO在2009年的一個報告表示,發展中國家15-19歲女童的死亡主因之一是妊娠併發症。《國家地理》刊發過一組“小小新娘們的秘密世界”的專題照片,實在令人不忍目睹。

對未成年人的性殘害,從未走遠

也門童婚受害者Tahani在自己6歲時就被迫嫁給了當時25歲的Majed。圖片來源:STEPHANIE SINCLAIR, VII/NATIONAL GEOGRAPHIC

倘若童婚受害者們想要脫離這種桎梏,追求自己的幸福,則等待她們的可能是夫家、部族的暴力,甚至是來自孃家的“榮譽謀殺”,在“婚姻”、“家庭”的偽裝下,童婚的毒花散發著比強姦、有償性服務更殘忍的邪惡。

未成年,不該生活在陰影之中

性殘害行為,特別是強姦和從事性服務,往往會損害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諸如臟器受損、傳染疾病、非自願懷孕等等。然而,更隱秘、更嚴重的傷害卻是加諸於她們的精神上:被侵害的陰影會長期伴隨她們,讓她們缺乏必要的自尊感與安全感。同時,如果這些受害者選擇報警,又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有時還反而遭遇社會的質疑與嘲諷,從而產生更嚴重的無助感。

童婚,則讓缺乏兩性知識、沒有獨立生存能力的女孩們過早離開家庭、離開校園,別無選擇地接受了“丈夫”,孃家視她們為換取彩禮的工具,夫家視她們為勞動力與生育機器,這實質是變相剝奪了她們的性自主權、婚姻選擇權、受教育權、健康權,迫使她們成為不折不扣的男性附屬品,失去了作為“人”的最基本權利。

上述性殘害行為,都與文明社會的倫理底線格格不入,完全是成年人利用其優勢侵害弱者的卑劣行徑。

護幼,是許多高級動物的本能,人類作為萬靈之長,更有責任去保護所有未成年的同伴。人類社會進步至今,卻依然有許多未成年人生活在陰影之中,這是我們這個時代無法磨滅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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