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



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

譚家才律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上海政法學院東盟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

專業領域:譚家才律師專注於跨境投資與貿易、證券與公司融資、數據保護與網絡安全等業務領域。客戶涵蓋工業互聯製造、金融、能源、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含 PPP)以及酒店管理等行業。


INTRODUCTION

主題介紹 ▉

2002年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已經實施了十八年之久,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在即將到來的2020年5月1日,我們將迎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新《民事證據規定》),而其中對公證認證部分做了較大的修改。下面,將通過一則實踐中發生的案例對相關規定進行解讀。

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

NO.1

CASE

案例 & 問題 ▉

案例如下圖所示,若泰國酒店準備就中國公司的違約問題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其需要提交兩方面的證據:

■ 一方面是合同履行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的簽署情況、價款的支付以及在泰國未轉讓標的公司的股權變更、董事會成員的變更情況;

■ 另一方面,還需提交雙方的主體資格情況。這可以直接證明雙方是否具備資格在中國進行訴訟。

Case

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

在此過程中,我們會面臨以下兩個問題:首先,上述兩方面的證據是否都需要公證認證?其次,若上述證據不能公證認證,是否可以向中國法院提交?如果提交,中國法院是否會認可這些證據的效力?

根據2002年的《民事證據規定》,要求所有在境外形成的證據均應當進行公證認證,如果未進行公證認證,法院會以未公證認證而予以拒絕在庭審中進行展示,甚至不予質證。

我們在實踐中可能遇到行政機關在查處和調查事實中,均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當事人進行公證認證,其實這在實踐中是十分困難的,很多案件並不能將所有證據,甚至主要證據進行公證認證,致使維權不能,相關爭議得不到有效處理。

Questions

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

NO.2

RULE

規定 & 解析 ▉

那麼,新《民事證據規定》對此做了哪些改變呢?新《民事證據規定》第16條針對域外形成的證據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域外”包含兩個部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所形成的證據。

■ 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公證文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 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係的證據,則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 針對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我們僅要求進行公證,上述地區的公證人制度由來已久,並發展的相當成熟。

Rule

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

■ 針對普通民事關係的證據,比如合同、轉款憑證等,依照新《民事證據規定》是不需要進行公證認證的,只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法院則依據證據審核標準予以審核。

■ 針對公證文書,比如工商機關的登記材料,股東以及董事會成員的變更信息,可以通過當地的公證機構,此處的公證機構不等同於中國的公證機關,因為國外有很多國家並未設立公證機關,而是通過公證律師進行公證。

■ 針對涉及身份關係的證據,比如護照信息、公司主體的存續等,新《民事證據規定》明確規定應當進行公證認證。以婚姻爭議為例,若無法證明當事人的真實存在或者當事人已經死亡,而在中國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這將會導致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具有執行性。

Points

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

NO.3

CONCLUSION

結論 ▉

總結來看,針對不同的證據種類,新《民事證據規定》規定了不同的標準。

■ 針對普通民事關係的證據,不需要公證認證,這樣可以節省訴訟雙方的訴訟成本,也有利於在庭審中對事實的查明。

■ 針對公文書證,僅要求所在國進行公證,表明我國對他國公證的認定基於推定真實的狀態。

■ 針對涉及身份關係的證據,需要堅持公證+認證的標準。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律師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活動的行為,仍然要求進行公證認證,新《民事證據規定》並未對此作出改變,仍按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執行。

Conclusion

新《民事證據規定》中,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