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電影行業電影人就該被放棄?

疫情下,電影行業電影人就該被放棄?

2020年3月初,A公司收到B公司快遞的律師函,該函顯示:B公司要求A公司限期10日內返還已投資款500萬元,否則將啟動訴訟途徑維護權利。

疫情下,電影行業電影人就該被放棄?

這是怎麼一回事兒呢?我們先來回顧下案情。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版權方A公司與投資方B公司簽署了關於某電影的《影視投資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投資1000萬元,合同簽訂日支付500萬元,剩餘款項在版權方辦理好影片公映許可證和影片龍標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

合同簽訂日,B公司如約支付了500萬元,A公司也在積極籌備影片的相關許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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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這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導致全國都進入了一級響應狀態,該影片的公映許可證和龍標事宜不得不因此受到擱淺。

B公司眼看影片的公映許可證和龍標辦理遙遙無期,這才發律師函要求A公司返還已支付的投資款500萬元。

那麼,A公司應不應該返還500萬元投資款呢?

律師解析:

我國《合同法》明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本案中,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屬於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是不可抗力事件。

疫情下,電影行業電影人就該被放棄?

A公司沒有如期拿到公映許可證和龍標,是因為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A公司可免除不能如期公映影片的責任,但要不要返還B公司的500萬元投資款,還要看雙方之間有沒有約定。

《影視投資合同》中並沒有對返還投資款作出明確約定。

從法律層面來講,返還投資款意味著合同的解除。

我國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而本案中,雖然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但並不意味著明確影片的公映許可證和龍標最終無法辦理,只是時間延遲了而已。

如果疫情結束,影片的公映許可證和龍標也能順利辦理,合同目的還是可以實現的。

因此,在既沒有明確約定,又不能明確因疫情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B公司不能直接的主張返還投資款。

疫情下,電影行業電影人就該被放棄?

建議,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等相關條款,避免被動併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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