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駁回“抖音爆款”商標申請,國知局被起訴

互聯網時代,短視頻的流行讓一段舞蹈、一個搞笑片段、一首歌曲甚至是一句話,都有了成為爆款的可能。抖音是短視頻app裡的No.1,其受眾廣,熱度高,帶出了不少“抖音爆款”。3月2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一起與“抖音爆款”有關的行政糾紛案。

因駁回“抖音爆款”商標申請,國知局被起訴

2018年7月31日,易湘瑞公司提出“抖音爆款”商標的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9類“移動電話,便攜式電腦”等商品上。

因駁回“抖音爆款”商標申請,國知局被起訴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抖音爆款”商標與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在先註冊的“抖音”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冊申請。易湘瑞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

因駁回“抖音爆款”商標申請,國知局被起訴

所謂近似商標,是指與註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等方面與註冊商標卻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商標。

判斷是否近似商標,有以下幾個原則:

1. 易分辨原則。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特徵而使普通購買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況下不能分辨,即為相似商標。

2. 主體相似原則。兩商標是否構成相似,應就商標的總體加以觀察,這一原則為多數國家所採用。

3. 隔離觀察原則。當商標的一部分與其餘部分沒有密切聯繫時,經常運用進行隔離觀察以判斷商標相似是否存在。

4. 知名度原則。對於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即使改變構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較高的部分有強烈的指示來源的作用,難以改變相關公眾對其產源的認識。

原告易湘瑞公司訴稱:“抖音爆款”商標(訴爭商標)與字節跳動公司的“抖音”相關商標(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區別,未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經過原告大量宣傳使用,已獲得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性,相關公眾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各引證商標可以共存,按照行政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亦應當予以註冊。

因駁回“抖音爆款”商標申請,國知局被起訴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展開了辯論,該案未當庭宣判,有待進一步審理。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小編查詢發現,字節跳動在2016年和2017年已經註冊多個“抖音”商標,其中有6個“抖音”商標在第9類上。易湘瑞公司的“抖音爆款”商標想註冊成功,是很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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