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網紅經濟法律問題 ——網紅“直播帶貨”的法律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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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網紅經濟法律問題 ——網紅“直播帶貨”的法律風險防範

昨日,錘子科技創始人羅永浩也在愚人節這一天跨界直播“出道”了!!!

直播過程中,老羅失誤連連,將其跨界直播的生疏感展現的淋漓盡致,連搭檔都是不懂直播的中年男人(打擾了),但老羅還是因“PPT式直播風格”成功上了熱搜!

(原創)網紅經濟法律問題 ——網紅“直播帶貨”的法律風險防範

近來網紅直播帶貨頻頻上了熱搜。比如曾鬧得沸沸揚揚的李佳琦“不粘鍋”事件、“陽澄狀元蟹”事件、李湘直播“羊肚菌”事件皆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網紅“直播帶貨”在眼下成為了商品銷售的熱門方式。


(原創)網紅經濟法律問題 ——網紅“直播帶貨”的法律風險防範


(原創)網紅經濟法律問題 ——網紅“直播帶貨”的法律風險防範

➢ 這種“網紅+電商”的新型模式究竟受到我國哪些法律的規制?

➢ 違反這些規定的網紅又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 網紅在直播帶貨中被封號又將如何處理等等?


我們團隊在案例等資料研究的基礎上,結合自身代理案件的實際情況,對上述問題作逐一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網紅商業活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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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紅規範現狀


最高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通知,計劃在2021年上半年必須新增49部司法解釋,其中刑事案件專項司法解釋佔比較大,涉及到互聯網、食品藥品安全、不正當競爭等問題,諸多法律與“互聯網+銷售”息息相關。


總的來說,網紅直播業現要受到以下法律、行業自律規範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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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紅市場準入合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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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紅直播帶貨的法律責任


網紅“直播帶貨”要嚴格遵守現行法律的規定,否則面臨的不僅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更是會遭受行政處罰,更為嚴重者,還會承擔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直播帶貨的網紅,以自身形象和名義對產品或者是服務作了推薦,已經符合了《廣告法》中所述的廣告代言人定義。

司法實踐中網紅以自己是“帶貨”並非“代言”的抗辯不成立。

網紅作為廣告代言人重點要防範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原創)網紅經濟法律問題 ——網紅“直播帶貨”的法律風險防範

網紅直播帶貨過程中,除了重點防範虛假宣傳的民事風險外,也要注重防範肖像權以及IP侵權的風險。


網絡直播侵權糾紛中,最難以注意到的就是證據的保存工作。MCN以及網紅主播們要一定要注重證據的留存。平時做好數據的備份以及圖片的歸集整理。可以選擇性的以公證手段來固定非常重要的證據。另外,在與平臺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協議中是否有主播授權平臺可使用其肖像權等類似的條款。


(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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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責任


網紅直播要規範,稍有不慎,觸犯刑法,終結自己的事業。總的來說,網紅特別易觸犯以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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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網紅直播帶貨的實務經驗


實際上,我們團隊在處理所代理的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網紅“直播帶貨”須防範的法律風險除了前述方面外,還涉及到一些更加具體的法律風險點,這些風險點在該行業中極易引發矛盾衝突,特在此就其中較為典型的兩個地方予以指明,希望對該行業有所助益。


以本團隊代理的“網紅為某供應商家作銷售直播的糾紛案件”為例,談及以下兩個核心點:


網紅直播後商品銷量並不理想,商家以網紅並未盡心推銷商品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否應當承擔?


應當迴歸至雙方合同約定,在合同中並未約定“對推廣產品的銷量或者廣告效果作出任何承諾”的情況下,網紅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所有產品的直播推廣,且直播時長也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那麼該合同目的已經實現。網紅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網紅直播都有自己的風格,特別是知名網紅。本案中該網紅一貫作風就是“隨意”,但不能輕易地認為這種直播風格與銷量差有必然的聯繫,應當查明導致銷量差的根本原因。


網紅在直播帶貨過程中意料之外被封號,網紅推遲直播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網紅在直播間經常因口誤觸及敏感詞被平臺封號,導致直播無法繼續進行,只能推遲,此情況下還是要看回合同內容的約定。因該案所涉及協議中約定“因第三方平臺規則的客觀限制,甲乙雙方達成諒解並一致同意,若本協議第一條所載的活動是由乙方發起、主辦或自有的活動及所提供資源,乙方有權自行決定其形式、方式、期間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視頻的策劃及播放時間…”,在網紅告知商家要推遲直播後,商家未提異議的,雙方應達成一致。網紅無須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原創)網紅經濟法律問題 ——網紅“直播帶貨”的法律風險防範

因此網紅在與商家簽約的時候既要特別注意“帶貨效果”有沒有寫進合同中,又要明確因直播平臺的限制帶來的雙方責任的分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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