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造價可以調整的8個情況

1、當項目的特徵與招標時描述不一致時。如果出現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設計圖紙中施工的特徵描述不一致時,且該不一致也引起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

2、如遇到投標時工程量由發包人提供且缺項漏項:責任由發包人承擔(除招標文件內另有要求除外)。

(1) 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按照招標文件或者簽署的合同約定關於遇工程變更時分部分項工程費如何和調整的方法去調整合同價款。

(2) 措施項目費一般都為包乾價不進行調整,如遇到特殊情況外可進行調整:

招標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引起措施項目變化時(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方案提交發包人批准後,按照工程變更中有關規定調整。),需按照工程變更中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執行。

3、工程量偏差需遵守招標文件或合同要求,如果未做任何要求需按照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

(1) 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綜合單價應予調低;工程量減少 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 措施項目費的調整:工程量偏差超過 15%時,工程量增加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措施項目費調減。

4、暫估價

1. 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

(1) 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採購經發包人確認後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 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依法確定中標價格後,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 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

(1) 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按前述工程變更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確定專業工程價款替代暫估價。

(2) 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1) 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相關文件報送發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

3) 專業工程依法進行招標後,以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5、提前竣工與誤期賠償提前竣工(趕工補償):發包人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 20%,超過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6、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 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原則: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產地用於施工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由承包人承擔。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地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計日工

8、暫列金額

項目造價可以調整的8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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