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为非作恶、残害群众,首犯获刑20年,罚没825万

3月24日召开的全国政法系统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准确把握疫情形势下治安形势新变化,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法院坚持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两不误,审理宣判了一批典型案例,回应了群众呼声,彰显了法治力量。

案例1为非作恶、残害群众,首犯获刑20年,罚没825万

3月25日,陕西榆林神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件公开宣判。

自2004年以来,李正、李森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采取成立公司、招聘员工等方式,逐渐形成以该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榆林市定边县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扫黑除恶】为非作恶、残害群众,首犯获刑20年,罚没825万

法院判决二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李正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800万元,并处罚金25万元;李森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并处罚金19.5万元;其他42名被告人分处相应刑罚。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李正、李森为首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加人数较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李正、李森亲自组织或授意该组织成员有计划地实施了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明显;对当地石油开采以及地下赌博等非法行业形成重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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