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官宣:總監不再強制要求為註冊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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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印發《房屋建築工程監理工作標準(試行)》等四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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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6條明確總監理工程師: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或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其他工程技術、經濟類註冊人員。

這句話和以往表述不同,明確其他工程技術、經濟類註冊人員也可擔任總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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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標準(試行)》條文說明的2.0.3條也明確提出:

總監理工程師崗位具有技術、經濟、法務和行政管理特徵。本標準確定,

對於有組織管理協調能力經過行業組織的監理業務培訓的其他工程技術、經濟類一級註冊人員,也可擔任本專業(註冊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經過行業組織的監理業務培訓的其他工程技術、經濟類二級註冊人員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及以上人員,可擔任本專業三級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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