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适应新形势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格键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涉及城乡建设和发展全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立法指导思想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检核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乡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科学指导、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法》是自2000年8月起由建设部起草的。它总结了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战略实行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形成《城市规划法(修订送审稿)》,2003年5月上报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城市规划法(修订送审稿)》后,反复征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意见,到陕西、江苏、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并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协调、修改,并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对有关内容做了补充、完善,形成《城市规划法(草案)》,2006年12月景观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市规划(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财经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到一些地方调研,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2007年8月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8月24日将修改情况提交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之后,法律、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修改,而那位成熟可行,与2007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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