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社局:

現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轉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文件要求貫徹落實。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

粵人社明電[2020]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精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維護勞動關係穩定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三、合理安排未返粵復工職工休息休假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四、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五、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六、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

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請先行調解,通過電話調解、在線視頻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七、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加大勞動關係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用工密集、人員流動性大的企業的用工監測,有效防範和處置突發情況。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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