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需謹慎!擔保更需謹!慎

把錢借給了你後

你笑笑的對我把手招招

拍著胸口保證

會在多少時間之內還清

約定的期限到了

不給你打電話的話

就沒有一點跡象

電話通了還大聲說得理直氣壯

說什麼朋友之間要信任

才能夠體現友好的力量

我最近是困難又沒有不還的意向

又說給點時間 又講幾天

再等幾天 又是十天

各種迴避各種推脫各種藉口

各種理由目的是想要拖延時間

. . . . . . .

借錢需謹慎!擔保更需謹!慎

接著打電話不接

信息也從來不回

情緒只帶了一些 就叫我馬上住嘴

居然跟我說才這點錢這樣不至於

再這樣做下去以後就不是友就是敵

我好心借錢給你到變成了混賬

這倒算了最後你居然還死不認賬

. . . . . .


借錢需謹慎!擔保更需謹!慎

上述三種情況,你是否在生活中也經常遇到。借錢不還的“老賴”行為,真是讓人厭惡。近日,楊某甲也遇到了類似情況,無奈之下將欠錢不還的張某以及擔保人楊某乙告上法庭。

案件情況

2018年12月17日,被告張某以電動車進貨為由向原告楊某甲借款30000元,楊某甲以現金方式將30000元支付給了張某。當日,張某向楊某甲出具了借條,載明“今借到楊某甲現金人民幣30000元(大寫叄萬元整),用本人電動車銷售作抵押。借款人:張某。擔保人:楊某乙。2018年12月17日”。後經原告楊某甲多次催要,被告張某、楊某乙至今未歸還借款。為此,原告楊某甲向祿豐縣法院提起訴訟。

借錢需謹慎!擔保更需謹!慎

祿豐縣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楊某乙、張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借錢需謹慎!擔保更需謹!慎

法院認為:

被告張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間依法形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

原告向被告張某支付了借款30000元后,張某應按原告要求期限內歸還借款,但張某至今未歸還原告借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於擔保,被告楊某乙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字,但並未約定保證方式,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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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楊某乙、張某經祿豐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祿豐縣法院於2019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被告張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楊某乙對被告張某應承擔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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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之“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

《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簡言之,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若合同中具有類似“若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保證人償還”的內容,僅在因債務人自身的原因使債權人的權利不能完全主張之時,才可對保證人主張替代債務人償還債務,否則為連帶責任保證。

其中債務人自身原因包括: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即找不到債務人,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而連帶責任保證,理解起來更為簡單,債務到期後,債權人既可以選擇債務人償還債務,又可選擇保證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是沒有上述權利的。因此其風險比一般保證方式更高,簽字需要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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