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的“幸”

瑞幸咖啡涉嫌財務造假事件,對瑞星咖啡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將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但是,對於瑞星咖啡來說,本次事件也有其“幸”的一面,那就是:

瑞幸咖啡的“幸”,在於可能沒有牢獄之災。

在美國上市的瑞幸咖啡財務造假行為,涉嫌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根據美國法律,對於財務造假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行為,可能判處高達10至25年的監禁,對有直接主要責任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但是,中國和美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所以,有關人員只要不去美國,被美國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不太大。

那麼,會不會在中國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瑞幸咖啡造假行為,可能沒有構成“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是否構成“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暫時也無法判斷。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條件,由於上述第二條第四款是我國《證券法》在2019年修訂的時候新增加的規定,新《證券法》生效於2020年3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該造假行為發生在2020年3月1日之前,我國司法機構對瑞星咖啡的造假行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瑞幸咖啡的“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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