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露露”商標之戰,狀告原董事長總經理索賠過億!


在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德露露”)與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稱“汕頭露露”)之間的“露露”商標糾紛案迎終審判決3個月後,敗訴方承德露露一紙訴狀將前任董事長及總經理送上被告席。

河北“露露”商標之戰,狀告原董事長總經理索賠過億!


4月6日晚間,承德露露披露公告稱,起訴前任董事長王寶林、前任董事兼總經理王秋敏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已被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承德露露方面稱,希望確認上述被告以公司名義秘密簽訂關聯交易合同、處置公司股權和知識產權以及分割市場等行為構成公司董事實施的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並賠償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08億元。

就目前的局勢看,持續多年的“露露”商標歸屬之爭並未因3個月前汕頭露露的勝訴而就此塵埃落定。與之相反,伴隨著承德露露的進一步動作,這一商標糾紛的“戰火”正在蔓延。

矛頭對準前任高管

自1997年起擔任承德露露董事長長達13年之久的王寶林,或許沒有料到,在卸任這一職位10年後,會被“前東家”的一紙訴狀送上“被告席”。

與王寶林同樣百感交集的還有承德露露另一位“老將”王秋敏。根據承德露露方面提供的信息,1997年-2014年,王秋敏任其董事、總經理,自2014年8月-2016年,任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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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方面稱,上述兩位被告在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間,利用擔任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職務便利,並未經過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便以“零元”對價向霖霖集團轉讓公司持有的汕頭露露51%股權及實際控制人地位;此外,被告亦擅自決定放棄霖霖集團對汕頭露露平價增資的機會,從而使得香港飛達企業以85%的持股比例控制汕頭露露。

更為重要的是,在此期間,王寶林、王秋敏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價格條件授予汕頭露露無限期的商標、專利許可使用權,給予汕頭露露以“露露”字號作為企業名稱的權利,根本損害原告核心知識產權的完整性及其巨大市場價值。

“王寶林、王秋敏擅自分割鐵罐裝露露杏仁露飲料的零售市場,把長江以南八個省份的市場永久分割給汕頭露露,禁止上市公司進入,使得汕頭露露與承德露露展開同業競爭;擅自決定由汕頭露露獨家生產利樂包裝型露露杏仁露飲料、獨家壟斷全國的銷售渠道,禁止原告生產與銷售。”承德露露在公告中共羅列出王寶林、王秋敏兩被告的6大“罪狀”。

訴訟公告顯示,承德露露的訴訟請求包括判令王寶林與王秋敏共同連帶賠償關聯交易給原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08億元。其中,商標侵權損失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後的商標侵權損失另行計算。《國際金融報》記者注意到,目前上述訴訟雖已被法院受理,但案件的開庭審理時間尚未確定。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元熹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承德露露的公告,其主要訴訟理由是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忠實義務,秘密進行關聯交易,但由於涉及到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及風險控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制度,同時該交易比較複雜,不僅涉及子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市場分割、銷售渠道分配等均有涉及,且訴請金額較大,上述訴訟耗時或將較為漫長。

數年商標拉鋸戰

事實上,狀告前任核心高管的背後,或可視為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商標訴訟戰的延續。在過去將近5年時間裡,“露露”這個價值不菲的品牌資產,使得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這對曾同屬原露露集團(現更名為“霖霖集團”)的同胞兄弟毅然撕破臉面,在原告與被告中互換角色。

資料顯示,早在2015年6月,承德露露就因露露商標使用權、專利權及露露相關產品銷售的南北市場劃分問題首次起訴汕頭露露。隨後,承德露露曾數次起訴汕頭露露,稱當初授予汕頭露露商標使用權的備忘錄等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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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久坐“被告席”的汕頭露露以未履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為由,一紙訟狀將承德露露訴至汕頭金平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承德露露繼續履行其於2001年12月27日簽訂的《備忘錄》及2002年3月28日簽訂的《補充備忘錄》中,應由被告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義務。

對於上述訴訟,2019年6月,金平區法院一審判決汕頭露露與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團、第三人香港飛達企業公司簽訂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有效,承德露露應繼續履行上述兩份文件中約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義務,並停止阻礙和干擾汕頭露露使用相關被許可商標的行為。

承德露露顯然不服,在上述判決之後立即表態,公司代理律師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據此公司對金平區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將在法定時間提出上訴”。

7個月後,這一案件迎二審判決,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承德露露的上訴,維持原判,而這也是終審判決。彼時,心懷不甘的承德露露再度“喊話”:公司代理律師認為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備忘錄》、《補充備忘錄》將公司核心知識產權、大半市場份額永久授予汕頭露露,將汕頭露露公司永久綁定寄生於公司,持續竊取公司的商業利益,嚴重損害公司及所有股東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協議,其將會向人民法院申請重審。

4月7日下午,就上述案件其向申請人民法院重審的進展情況,記者聯繫承德露露方面,被告知一切以公告為準。

“我認為這(狀告前任核心高管)是承德露露在二審判決不利後採取法律行動中的一環,該公司可能會有其他的法律行動。”陳元熹對記者表示,畢竟之前有上市公司董事長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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