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近期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2020年1月1日,經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對土地徵收範圍、徵收程序、補償標準等作出了新的規定。2020年3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權授權省級政府。為落實《土地管理法》規定和國務院國發〔2020〕4號文件精神,做好近期全省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界定審批權限
(一)分批次報批。石家莊、張家口、秦皇島、唐山、保定、邯鄲等6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省政府審批;原已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的,按程序報省政府批准實施。除以上6個城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市、縣,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省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政府批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同時報省政府批准。
(二)按項目報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省政府批准。涉及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依據法定權限報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其中,屬於國務院徵地批准權限的,省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後報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屬於省政府徵地批准權限的,同時報省政府批准土地徵收。
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同時報國務院批准。
二、做好項目用地預審
(一)批准權限。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由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和備案機關同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國務院或其投資主管部門、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需新增建設用地且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自然資源部授權省自然資源廳預審。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報自然資源部預審。
(二)預審階段。批准類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核准類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准前,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備案類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後,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三、規範開展土地徵收
(一)徵收範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情形,確需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實施土地徵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成片開發建設確需徵收集體土地的,在國家成片開發建設標準出臺前,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範圍內可依法實施土地徵收,其他土地徵收範圍待國家標準出臺後按規定辦理。
(二)徵收程序。市、縣政府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履行“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土地徵收程序,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方可申請徵收土地。履行土地徵收程序的相關資料在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卷宗中留存,用地報批時由市、縣政府就土地徵收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補償標準。在省政府公佈新的徵地區片價之前,土地徵收補償繼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徵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發〔2015〕28號)規定執行。
四、依法做好工作銜接
(一)落實主體責任。市、縣政府作為土地徵收的實施主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徵地程序,及時支付補償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做好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做好工作銜接。2019年12月31日前,國家和省已經受理的建設用地卷宗,按原《土地管理法》繼續完成審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履行“告知、確認、聽證”徵地程序的,需按照新的規定,完善“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土地徵收程序。
(三)保障用地需求。市、縣政府要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引導建設項目合理選址,提前開展土地徵收前期工作,擬定用地報批計劃,加快組卷報批速度。省自然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明確審批要求和標準,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統籌做好建設用地報批工作,切實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
雄安新區建設用地報批工作可參照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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