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行業競爭慘烈的如今,見證過很多這類事情的發生。墊資工程有可能讓你辛辛苦苦幾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部分政府項目還存在要求墊資施工,以審計名義拖延支付工程款。
近年來,各地區先後出臺了地方性審計條例或審計監督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監督財政資金合理使用。
而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不堪負重,並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的款項結算和支付。
墊資和以審計名義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很多施工單位倒閉的罪魁禍首!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復工復產指南的通知》,明確提出:
- 嚴禁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以各種方式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 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 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相關規定,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2020年1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發佈,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提出: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在2019年《政府投資條例》正式實施。
該《條例》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施工單位墊資”、要求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墊資施工”:政府投資項目
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2、不得隨意壓縮工期: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及時竣工決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5、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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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7年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覆函《關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覆函》。該覆函提出:
經過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2017.6.25
建築行業內關注的“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問題,在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覆函明確:應當予以糾正。
為什麼受到業界反對?
各地出臺了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規定後,廣大施工企業反響強烈,呼籲撤銷此規定。因為:
1、損害了自願、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原則,嚴重損害了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2、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不堪負重,並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的款項結算和支付。
3、通過地方立法強制性地將第三方做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的價款結算依據,實際上是以行政定價代替市場定價。
4、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一種行政監督關係,審計機關並沒有對具體交易行為進行定價的權力。
事件結果: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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