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離婚房產分割指南

前幾天,宋慧喬和宋仲基離婚的新聞登上熱搜,加上范冰冰李晨官宣分手的爆炸性消息,一夜之間,大家對愛情、對離婚似乎又有了更熱切的關注。

最全離婚房產分割指南

宋仲基和宋慧喬

我們知道,法律調整的是某些社會關係,而對於離婚和分手這兩種行為來說,離婚屬於一種法律行為,受我國婚姻法調整,而戀愛期間分手純屬道德行為,僅受道德調整。所以,隨著雙宋和冰晨四位明星私生活新聞熱度漸漸冷卻下來,我們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補充一下離婚時房產分割的情況及法律規定。之前在 這篇文章中,其實已經提到過幾種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情況,需要的讀者可以再次閱讀,此文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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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原則

離婚時,對於夫妻雙方來說房產一般是離婚爭議中最大的爭議點,在離婚訴訟中,房產會如何分割,哪些因素會對房產分割起到重要影響呢?根據《婚姻法》、《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可以總結出,在處理房產分割問題上,我國基本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和平等協商原則

自願和平等協商原則其實是民法體系中的一個大的基本原則,就是在民事活動中,民事關係的雙方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時候要本著自願和平等協商的原則,這也就是民法中所謂的“意思自治”。這一原則同樣也貫徹到了婚姻關係裡房產分割的問題中。

不論我國出臺了和房產分割有關的法律規範和司法解釋,都無法取代“自願和平等協商”這一基本前提和大原則。也就是說,在分割房產的時候,法律是支持夫妻雙方本著自願和平等協商的原則進行房產分割的,只有在夫妻雙方無法進行“意思自治”時,法律條文才會發揮效力,由法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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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關於夫妻離婚房產分割的處理方法,《婚姻法》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而且該規定也並非僅僅針對離婚房產分割。即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看出,“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是婚姻法規定的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一項基本原則。關於此項原則的適用,我們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婚姻法把照顧“子女”放在了照顧“女方”權益的前面。這意味著如果夫妻離婚,而法院可能判決子女隨男方共同生活,那麼男方在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方面的照顧可能高於女方在離婚房產分割方面的照顧;這還意味著法院在處理夫妻離婚房屋所有權歸屬及房產分割比例問題時,擁有小孩撫養權的男方可能佔得更多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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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顧婚姻無過錯方原則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等情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泌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舉個例子:甲女與乙男結婚,但甲女不知道乙男已經與丙女結婚。因乙涉嫌重婚罪,甲乙之間的婚姻屬無效婚姻,甲女對婚姻無效無過錯,屬無過錯方,分割甲乙同居期間的財產先協商,協商不成應照顧甲的利益,但不得損害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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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的幾種具體情況

1、婚前房產增值,增值部分歸屬誰?

隨著房市泡沫的增長和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影響,這個問題是離婚夫妻都會面臨的一個問題。例如:

戶主小張2008年以93萬元購入一套100平的房子,付款方式為全額付款,一年後,小張離婚,房子漲價到107萬。這種情況下,房產該歸屬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婚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什麼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呢?

孳息是一個法律術語,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及物權法對其有規定,但法律並沒有對其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在實踐中主要是依靠學理上研究和生活習慣對其解釋的。通說認為,孳息是指因物或權利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稱為天然孳息,又稱自然孳息,雞下的蛋,動物產的仔,果實結的果都屬於天然孳息。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收益稱之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股票紅利、房屋租金。

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所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努力、投資、理等無關。比如,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婚姻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與自然增值相對的是主動增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期間的主動增值的發生是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財產所付出的勞動、投資、管理所致。主動增值部分屬於夫妻的投資經營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對於上面的案例,我們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要看房屋的增值是自然增值還是人為因素導致的增值,若是自然增值,則屬於小張個人財產, 若是主動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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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小盧與小田結婚前寫下一紙合同,許諾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送給小田,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婚後,小田怕傷了感情就沒有強求辦理過戶手續。不想幾年之後竟鬧起離婚,小盧不同意將那套房子給小田,小田卻要求他履行合同。那麼那套婚前合同還有效嗎?

針對這種情況,《婚三》第6條規定,贈與方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186條處理:贈與人在贈與的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更登記,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

也就是說,除非該房產贈與具有公益性質,否則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很顯然,案例中小盧的贈與行為不屬於公益行為。這樣提醒廣大女同胞,不要輕易相信一個男人的承諾!承諾很容易,做不做得到完全看人品,房子贈與這種事,只有把你名字寫到房產證上才真正算落袋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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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小嚴和小陶結婚10多年後,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筆手術費。醫生說術後必須使用進口的化療藥物,才可能遏制癌細胞的擴散。而這種藥物的價格非常昂貴,小嚴覺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鉅款買進口藥是在做無用功,故主張做保守治療。無奈之下,小陶將小嚴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又念在多年夫妻情分上不願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小陶的財產分割案件嗎? 

在結婚的時候,新人通常會說“往後餘生,不論貧窮還是富貴,健康還是殘廢,我都會對你不離不棄……”話雖簡單,說出來容易做起來難。很多人夫妻在大難臨頭時都做不到同甘共苦。既然如此,弱勢一方也不能落得人財兩失。

《婚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所以,在該案例中,無論出於法律還是道義,法院應該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治病救人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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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賣了,另一方能否追討回來?

小王和小李結婚後,購買了一套用於投資的房子,當初出於省事,只寫了小王一個人的名字,如果小王不經小李同意就出售了這套房,小李能不能通過打官司要求撤銷交易?

一般人或許認為,這套房系夫妻共同財產,小王不能夠單獨處理共同財產,法院應支持小李主張追回該房屋的訴求。“但是按照新法,小王可以單獨處理這套房子,因為房產證上就只有他的名字。

《婚三》: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所以,婚後買房,請記得兩人共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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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分割房產時保護自身權益?

1、樹立理性觀念

首先要承認一點,既然雙方已經鬧到離婚分割財產的地步了,那麼人都是自私的,即便是之前感情有多好,只要走到離婚分割財產這一步了就不能再顧及之前的感情,而要將注意力集中到分割財產上,不可因為自己的軟弱或者顧念先前的感情而使得自己在財產上受損。

2、配合律師調查

夫妻在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要積極配合自己所聘請的律師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調查提供便利,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更多的財產分割,否則一方可能存在轉移或者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果另一方一方不積極配合律師調查取證,可能會因此造成分割的財產並非是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從而使得其中一方受損。

3、儘量保全證據

要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蛋糕,首先要要證明蛋糕有多大,這需要充分的證據材料,而不是似是而非的判斷,這是很多夫妻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遇到的最多、最大障礙。

比如,如果為了結婚計劃一起買新房,無論雙方出資多少,建議在簽訂購房合同及辦理產權登記時,提出來要以雙方共有的名義登記,成為房屋的共有權人。對於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信息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數,最好雙方都能留存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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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及居民投資意識的覺醒,房產分割是離婚中比較複雜也比較難處理的一個問題。面對這種重大財產處置及與夫妻雙方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婚姻當事人一定要慎重、理性的對待,吃透法律規定,盡最大可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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