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善待祖國的花朵

體罰,可表現為各式毆打,罰站罰跪等,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師)對小孩(子女或學生)身體使用的懲罰。

指對少年兒童的一種錯誤的教育手段,如罰站、罰跪、鞭打、蹲馬步、操場蛙跳、不讓吃飯等。

周立波《張滿貞》:“ 龍媽的四歲的孫子失手打爛了一隻玻璃杯。 翁媽子執行了不輕不重的體罰以後,還在罵人。”

1. 體罰必須是懲罰,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 體罰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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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但「痛苦」之有無,應考量罰則本身的合理性、受罰者的身心狀況、施罰者的執行態度等,例如明知學生腳傷,卻罰他站兩分鐘,是體罰。

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如強迫學生「當眾」罰站兩分鐘等。

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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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如以強迫憋尿、強行搔癢、強迫看色情片、強吻等處罰,都是體罰。

界定了體罰之後,大家是否發現,自己身邊有很多這樣的現象呢?體罰是違法行為,如果權益遭到侵害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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