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機械10年前IPO信披違規“曝光”,或涉欺詐發行

3月31日晚,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隆基機械,證券代碼:002363.SZ

)發佈公告,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近日被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出具警示函。隨著這份公告的發佈,隆基機械“隱秘”10年的IPO信披違規問題,一朝浮出水面。

招股書申報稿“潛伏”信披違規

根據山東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經查,2010年2月,隆基機械披露的《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關於隆基集團有限公司改制後的股東信息,與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不一致。公司時任董事張喬敏(實控人)、張海燕、張超、朱少華、高級管理人員劉玉里參與了該事項。

我們查閱隆基機械當年發佈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其中載明隆基集團乃公司控股股東,持有公司75%的股權。同時,張喬敏(隆基集團實控人)、張海燕、張超分別持有隆基集團51%、16.33%、10.89%的股權,三人共同構成隆基機械實控人。

這裡先打兩個“伏筆”。其一,申報稿中的“發行人外部股權結構圖”顯示,除了張喬敏、張海燕、張超,另有四人亦系隆基集團股東,包括:王其文(持股5.44%)、劉玉里(持股5.44%)、孫居波(持股5.46%)、劉洪玉(持股5.44%)。(如下圖所示)

隆基機械10年前IPO信披違規“曝光”,或涉欺詐發行


其二,申報稿中的“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情況”顯示,2008年11月7日,張喬敏、朱少華等10人(均為改制時隆基集團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出資受讓隆基集團的淨資產。其中,朱少華出資62.625萬元,出資比例5.01%。(如下圖所示)

隆基機械10年前IPO信披違規“曝光”,或涉欺詐發行

彼時,保薦機構民生證券認為,隆基集團改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而事實上,10年後招致監管部門警示函的信披違規問題,已“潛伏”在申報稿中。

2010年2月5日,隆基機械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3月5日,公司於深交所掛牌上市。

隆基機械或涉嫌欺詐發行

山東證監局在警示函中提及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與隆基集團有關的兩項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到底所為何事?雖未在隆基機械的歷史公告中找到一鱗片爪,但我們通過天眼查“尋獲”了這兩起案件的詳情。

第一起案件,乃原告王其文訴被告隆基集團、張海燕股權轉讓糾紛。根據龍口市人民法院2018年7月24日公佈的(2017)魯0681民初4904號民事判決書,王其文稱,其自1998年12月1日起依法取得隆基集團股東身份,後者為他頒發《股權證》。2017年8月7日,王其文發現自己5.44%的股權於2015年1月4日被轉至張海燕名下。但他從未簽過“股權轉讓協議”,故要求隆基集團恢復其股東身份、張海燕向其返還5.44%股份。

然而,王其文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因法院審理查明,王其文並未以出資方式取得隆基集團股權。雖然在形式上他具備載於工商登記、股東名冊等條件,實際被張喬敏冒用名字進行登記,即張喬敏才是登記在王其文名下隆基集團股權的真實股東,故王其文不符合成為隆基集團股東的條件,無權訴請要求恢復股東身份。其請求判令張海燕返還股份,因無事實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如下圖所示)

隆基機械10年前IPO信披違規“曝光”,或涉欺詐發行

以之對照前述第一個“伏筆”,隆基機械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王其文並非隆基集團股東的真相浮出水面。

第二起案件,系原告朱少華與作為被告的隆基集團及作為第三人的張海燕、張喬敏之間發生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根據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2019)魯06民終2798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朱少華認為隆基機械的招股說明書中記載其持有隆基集團5.01%的股權,訴請要求恢復其股東身份並返還股權。

但煙臺市中院審理查明,隆基集團股改時所有股本金均由張喬敏個人出資。朱少華與其他職工投入的資金,實為隆基集團的集資借款。而且,朱少華從未在隆基集團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字,更未簽署過公司章程,這些事實足以證實朱少華從未以股東身份參與隆基集團的管理。朱少華提出其系隆基集團股東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如下圖所示)

隆基機械10年前IPO信披違規“曝光”,或涉欺詐發行

以之對照前述第二個“伏筆”,隆基機械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朱少華並非隆基集團實際股東的真相浮出水面。

結合這兩起直到法院落槌才“大白於天下”的案情,可見隆基機械招股說明書中有關隆基集團改制後的股東信息,已“坐實”信披違規,甚至有欺詐發行之嫌。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披義務人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的董監高人員應對招股說明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據此,山東證監局決定,鑑於隆基機械及時任董事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高管劉玉里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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