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罪犯该如何减刑?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罪犯该如何减刑?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的,那么涉及贪腐且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究竟减不减刑,究竟怎么减刑呢?今天借助这篇文章给大家解读一下。

首先,有些情况下,涉及贪腐贿赂犯罪是不予减刑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涉及贪腐贿赂犯罪是不予减刑的呢?咱们看看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由此条款我们就清楚地了解了,凡是不认罪,或者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是不予减刑的。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法条规定的情形外,涉及贪腐贿赂犯罪的人员也是可以减刑的,这就破处了一些传言,例如贪污犯罪不减刑等。

那么,涉及贪腐犯罪且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在服刑期间应该怎么减刑呢?

咱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通过本文的相关法条,就清晰地看到,涉及贪腐犯罪有些情形是不予减刑的,即使符合减刑条件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同时对待这类人群提请假释是非常严格的。

小结: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莫伸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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