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範》實施細則-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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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编码规范》实施细则-2013.1.16

2013年1月16日,證券期貨業編碼和標準服務中心發佈《實施細則》和《實施細則》,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要求各單位辦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方編碼及證券投資基金編碼業務,應當通過官網首頁左上角的“業務辦理”按鈕分別進入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方編碼及證券投資基金編碼業務系統,用戶名密碼請向聯繫人索取。

《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編碼的申請、分配、備案、發佈和使用,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範》金融行業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證券期貨業編碼和標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標準中心”)是經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標委”)授權的基金編碼的分配和發佈機構。

第三條基金編碼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二章 場外基金編碼申請及分配

第四條基金管理人獲得中國證監會關於同意基金募集的正式批覆後,通過中國資本市場標準網(以下簡稱“標準網”)向標準中心申請場外基金募集期編碼,並提交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募集的正式批文掃描件(加蓋公司公章或相關業務部門公章)。

第五條標準中心在收到編碼申請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形式檢查。通過檢查的,標準中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範》為相關基金分配基金募集期編碼,並通知申請人。未通過檢查的,標準中心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六條場外基金募集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在獲得基金部相關覆函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募集結果向標準中心備案。

第七條標準中心在收到基金募集成功備案的信息後,將募集期編碼轉為正式編碼,並通過標準網發佈編碼信息。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確保申請材料和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因申請材料原因導致基金編碼不能及時分配,編碼信息不能及時發佈或出現錯誤的,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身承擔。

第三章 場外基金變更備案

第九條場外基金關鍵信息變更或基金撤銷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標準網向標準中心提出變更備案,並提交中國證監會批文或覆函的掃描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標準中心對備案內容進行形式檢查,內容無誤的,將結果發佈於標準網。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因備案材料原因導致編碼信息不能及時發佈或出現錯誤的,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身承擔。

第四章 場內基金編碼備案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在《證券投資基金編碼規範》規定的區間範圍內為場內基金分配編碼。

第十二條交易所應在分配基金編碼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標準網對分配的基金編碼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場內基金關鍵信息變更或基金撤銷時,交易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標準網向標準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標準中心收到交易所備案後,通過標準網發佈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交易所應確保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因備案材料原因導致編碼信息不能及時發佈或出現錯誤的,相關責任由交易所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如遇特殊情況導致無法通過正常方式申請基金編碼的,基金管理人應採取標準中心認可的方式傳遞信息,以確保基金編碼的及時分配。

第十八條標準中心每季度向證標委及中國證監會報送編碼分配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標準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1:場外基金編碼申請表

附錄2:場外基金編碼募集結果備案表

附錄3:場外基金編碼變更備案表

附錄4:場內基金編碼備案表

附錄5:場內基金編碼變更備案表(附錄詳見中國資本市場標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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