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检察:规范检委会建设,体现审查实体化

2015年9月最高检出台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文件,对检委会讨论案件范围作了明确,即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提交检委会案件作了规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作为检察院内部议事机制的设计,其决议对案件走向起到决定性影响。为此,规范检委会建设,体现审查实质化,对充分发挥检委会引领规范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瑞丽检察:规范检委会建设,体现审查实体化


近年来,瑞丽市检察院围绕最高检相关要求,不断规范完善检委会建设,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


一是注重强化检委会队伍建设。选拔政治素质高,司法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4名青年检察官担任检委会委员,提升检委会整体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是注重强化实体审查。通过会前预留七日期限提交议题机制,检委会委员提前熟悉案情,听取汇报时认真审议、做好记录,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风险评估等开展深入讨论,审慎发表发表意见,不“随大流”,充分阐述理由,实现表决实质化;

三是注重推进务实作风。坚持检察长主持会议,三年来召开检委会53次,检察长主持42次,占比79%,通过工作衔接,提前介入、参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等模式,改变承办人意见13件,占比13.5%,充分发挥检委会功能作用。


瑞丽检察:规范检委会建设,体现审查实体化

瑞丽检察:规范检委会建设,体现审查实体化


司改以来,在“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要求下,检委会委员的司法责任明显加重,终身负责制大大增加了检察官的压力,检察官将个人责任转化为集体责任的现象使得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时更多了注意义务和实质化审查要求,瑞丽市检察院将持续不断探究检委会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着实提高执法司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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