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可自我管理,有监理能力的第三方将迎来发展

日前,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机制进行了改革。

通过梳理通知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监理行业将淡化监理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能力,具有监理执业能力的相关人员将迎来更多的选择。建设对非必须监理的项目进行自我管理,必然会增加整个市场对具有执业能力的监理人才的需求。有执业能力的监理人才的市场选择面会更广。对于中小型项目的监理工作而言,弱化了企业的监理资质。同时,广义监理行业的市场参与主体会越来越多。
  1. 小型项目对建筑师的综合素质要求会增强。小型项目非强制性要求监理后,必然会要求建筑师团队从设计到施工,从项目管理到项目实施,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等环节,具备全过程管理的能力。
  2. 项目的责任主体对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是加强的,而不是削弱的。在自我管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是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着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不管项目监理的责任主体如何变化,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始终是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要务。


建设单位可自我管理,有监理能力的第三方将迎来发展


附:通知内容: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自我管理。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

二、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实行自我管理的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实施监理服务的项目,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四、强化监管服务。

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帮扶相关企业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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