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怪不怪,移民圈的“潛規則”

很多人都知道新西蘭有個創業移民,也叫做新西蘭企業家移民。簡單來講,就是申請人在新西蘭開一個公司,成功運營兩年,做出一定的經濟貢獻後再提交移民申請,拿到新西蘭永久居留權。


但近兩年來,新西蘭的創業移民似乎陷入了一個怪圈:政府一面公開表示對創業移民的支持,奔走呼籲大家來新西蘭創業拿身份,但一方面又在最後的移民審批中,制定非常嚴苛的審核標準。


見怪不怪,移民圈的“潛規則”


2018年4月起新西蘭創業移民成功率創新低,新西蘭移民局公佈的工籤拒籤率高達80%,居民簽證的拒籤也達一半。這意味著每10個創業移民申請人中有2個可以拿到工籤,而最終這2個人只有1個人能夠拿到新西蘭移民身份。每10家人申請創業移民,只有1家人能夠最後成功。


新西蘭創業移民屬於先申請後創業的模式,在申請過程中,商業計劃書是非常關鍵的一部分,只有商業計劃書獲批,才可以拿到1年期的企業家工作簽證(Entrepreneur Work Visa)進入新西蘭創業。


很多時候為了方便,也為了能夠快速完成客戶移民申請,移民公司都會建議客戶花錢請律師代寫商業計劃書(律師當然是移民公司介紹的),律師會根據申請者個人情況做規劃並給出建議,有些時候甚至客戶根本不懂該如何寫,那麼就會全權委託給律師,只是在最後時刻簽署自己的名字,當然這份商業計劃書很有可能完全不符合客戶的真實情況。


今天的主人公林女士就是一個被新西蘭拒之門外的中國申請人。


2016年3月3日,林慧青與上海振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上海環球移民)簽訂《新西蘭創業移民委託申請辦理合同書》,約定上海振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為林女士及配偶、子女辦理赴新西蘭創業移民全程服務。


但2018年2月,移民局拒絕了林女士的申請。從移民局拒籤的理由來看,第一個原因就是原告未能證明其資金的合法來源,第二個原因則是商業計劃書不符合規定。


那麼林女士是否能夠要回已交的費用呢?


見怪不怪,移民圈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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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青與上海振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上海環球移民)委託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18)滬0106民初2611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滬0106民初26119號


原告:林慧青,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韓磊,上海慧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振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法定代表人:黃愛玉,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偉清。


審理經過

原告林慧青與被告上海振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7月5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後因案情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韓磊、被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偉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林慧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退還原告人民幣115,905.97元,其中:翻譯費和公證費人民幣7,898元、外方律師費17,000新西蘭元、商業計劃書費用5,000新西蘭元、銀行手續費60新西蘭元(按匯率489.61人民幣/100新西蘭元計算);2、被告賠償原告項目申請費人民幣16,562.15元。

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3日,原、被告簽訂《新西蘭創業移民委託申請辦理合同書》,約定被告為原告及配偶、子女辦理赴新西蘭創業移民全程服務,原告支付本地代理費人民幣80,000元,如非原告單方解除代理或中途退出、不符合健康標準、不積極配合被告辦理手續、未及時支付費用、被查出有犯罪記錄等被拒籤,被告在收到移民局拒籤文件10個工作日內退還全部代理服務費。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原告支付外方律師費17,000新西蘭元,如非原告因個人原因導致新西蘭創業移民簽證申請無法繼續或失敗,被告應退還外方律師費。嗣後,原告支付了代理服務費人民幣80,000元,又向指定賬號匯款外方律師費17,000新西蘭元、商業計劃書費用5,000新西蘭元、到賬銀行扣款費用60新西蘭元,並預付翻譯費和公證費人民幣17,000元。2018年3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移民申請被拒籤,拒籤主要是因外方律師出具的商業計劃書不符合移民局要求,投資分配、僱員情況、年出口額三項得分均為0。2016年11月,原告發現律師費收款賬戶非律所賬戶,對律師身份產生懷疑,即向被告詢問,被告再次確認WeiCharlieQiao的律師身份,並將證照發給原告,基於對被告的信任,原告支付了外方律師費及商業計劃書費用。實際上被告所謂的外方律師WeiCharlieQiao只是移民諮詢顧問,不具有律師資格,出具的商業計劃書多處漏洞,致使原告被拒籤,被告應賠償原告全部損失,現被告僅退還代理服務費人民幣80,000元、翻譯費和公證費人民幣9,102元,其他費用至今未退。新西蘭政府扣除了原告項目申請費3,378新西蘭元,摺合人民幣16,562.15元,該款也應由被告返還給原告。


被告辯稱

被告上海振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辯稱,商業計劃書信息表由原告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在此期間,原、被告就個人信息即商業計劃書信息收集做過多次溝通,會計師和律師也結合當地及原告的實際情況就商業計劃書、營業額、利潤分配及所從事的生意等給出多次意見,並進行修改。原告在新西蘭有律師朋友,對當地情況非常瞭解,原告也對商業計劃書提出修改意見,商業計劃書的每一頁均經原告簽字確認。被告以郵件方式將WeiCharlieQiao證照發給原告,上面標明資質類型,原告對此並未提出異議,隨後也支付了律師費,說明原告已認可WeiCharlieQiao是持牌移民顧問的身份。律師是國內習慣上的廣義稱謂,持牌移民顧問在符合新西蘭移民法規的前提下有能力操作移民申請,與律師具有同樣的專業能力,不存在對原告隱瞞和欺詐。2017至2018年,新西蘭移民局大幅度加大審核力度,原告申請類別的簽證拒籤率達90%。原告被拒籤的原因除了原告提及的商業計劃書外,還有移民局對原告申報資產的不認可,故原告被拒籤與WeiCharlieQiao無直接關係,而與移民局政策縮緊以及移民官主觀意願有關。被告曾建議原告申訴,但原告拒絕。根據合同約定,外方律師費同意退還12,000新西蘭元,銀行手續費實際為30.8新西蘭元,同意退還29.2新西蘭元。第三方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包括商業計劃書費用、實際發生的公證費和翻譯費(剩餘部分已退還)。項目申請費由原告支付給新西蘭政府,被告無法退還。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

2016年3月3日,原、被告簽訂《新西蘭創業移民委託申請辦理合同書》,約定原告全權委託被告為原告、配偶及子女辦理赴新西蘭創業移民。被告為原告提供辦理新西蘭創業移民簽證的全程服務,包括就原告創業移民簽證申請提供諮詢指導、指導原告準備簽證所需材料、填寫表格、遞交材料、跟蹤進展情況直至獲得簽證的最終結果。被告將盡所能完成代理職責,包括按照進程及時與原告溝通聯繫等。費用和付款方式:1、本地代理服務費人民幣80,000元。2、簽約時,原告應一次性支付本地代理服務費人民幣80,000元。3、原告自行承擔並及時支付申請過程中發生的第三方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計劃書費用、翻譯費、公證費、購銀行匯票費等費用),原告已知曉並理解上述第三方費用為相關政府部門及辦事機構所收取的費用,與被告無關。退款:除非原告因個人原因(原告單方解除代理或中途退出申請、不符合健康標準、不積極配合被告辦理手續、未按要求及時支付費用、被查出有犯罪記錄)被拒籤的,被告在原告收到移民局正式拒籤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原告已繳納的全部本地代理服務費用。

同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1、原告需支付外方律師費17,000新西蘭元。2、在商業計劃書起草前,原告一次性支付外方律師費17,000新西蘭元……4、外方律師費退費細則:如因外方律師的過錯導致原告被拒籤,在原告收到拒籤信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外方律師費無息退還。如原告因個人或家庭原因單方解除代理關係或中途退出申請、不符合健康標準、被查出有犯罪記錄、不及時繳納費用、拒絕提交重要文件等個人原因導致簽證申請無法繼續或失敗,外方律師費不予退還。除上述原因外,如被拒籤,在原告收到拒籤信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扣除5,000新西蘭元后,將剩餘外方律師費12,000新西蘭元無息退還原告。

嗣後,原告支付代理服務費人民幣80,000元,又向指定賬號匯款22,060新西蘭元(當日成交牌價489.61人民幣/100新西蘭元),其中包括外方律師費17,000新西蘭元、商業計劃書費用5,000新西蘭元、到賬銀行扣款費用60新西蘭元,實際到賬共計22,029.2新西蘭元。原告並交納翻譯費和公證費人民幣17,000元,實際花費人民幣7,898元,翻譯公司、公證處已向原告開具相應發票。

2016年11月15日,被告通過郵件將WeiCharlieQiao的移民顧問執照發給原告,但仍稱之為“律師信息”。

2018年2月26日,因原告不符合移民規則的要求,移民局拒絕了原告的企業家工作簽證類別項下的工作簽證申請,拒絕理由如下:我們無法認定你所述資金或資產系合法掙的或獲得,無法認定你已根據規定提供了具體的企業計劃,無法認定你已證明你對於所述的企業以及新西蘭的商業環境具備充分的瞭解,無法認定你能夠被授予工作崗位福利分數,無法認定你已提供現實的財務預測,無法認定你能夠被授予出口營業額的分數,無法認定你的企業計劃含有有關信息,能夠表明你的企業將為新西蘭帶來有意義的福利,無法認定擬議中的企業按規定至少符合企業家工作簽證類別目標所述的企業特點中的一個特點。企業家工作簽證申請人必須被授予120分數,原告實際授予分數為35分(其中資本投資、創造全日工作機會、每年出口三項得分均為0)。拒籤信中還提及:你沒有證明你最初是如何掙得購買房產的資金,如何付清初始抵押,沒有證明何時以何方法將資金存在你名下,也無法證明該資金是出售不動產所得,還是其他方式獲得。你沒有證明將如何運輸和儲存產品,如何將產品發送到中國,你看來已經租賃了一間辦公室,但你沒有租賃倉庫和車庫,鑑於你意欲出售的單位數量,你必須有倉儲設施。你在新西蘭的短暫停留不可能會使你與新西蘭供應商建立關係,使他們願意授予你權利出口他們的產品等。

嗣後,被告退還原告翻譯費和公證費人民幣9,102元,本地服務費人民幣80,000元,雙方就外方律師費退費金額產生爭議。

另查明,原告出具買賣房產資金的情況說明,內容為:房屋首付款來源於個人收入,總體年收入人民幣340,000元,因年代比較早,沒法提供個稅單和匹配的銀行流水,只能提供勞動合同和名片。房屋轉讓合同價為人民幣2,440,000元,附屬設施、設備、裝飾為人民幣560,000元,共計人民幣3,000,000元。

在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的微信中,原告稱:應該退17,000紐幣(即新西蘭元)。我拒籤的原因就是外方律師過錯導致。我同意扣5,000紐幣是商業計劃書費。該付的商業計劃書5,000紐幣我已經付了,照理都不該付,但既然約定,我就認了,但律師商業計劃書沒寫好造成拒籤,他必須承擔責任。被告稱:收到拒籤信後可以給你操作退款,服務費將全部退還給你,外方律師費扣除5,000紐幣,剩餘的將全部退還給你。

原告表示,被告提供了WeiCharlieQiao證明文件,原告丈夫認為這不是律師證,但被告堅持聲稱此人為律師,故原告支付了律師費,未再提出異議。拒籤後,原告才得知WeiCharlieQiao是移民顧問,經詢問新西蘭的律師朋友,移民顧問雖然可以辦理移民手續,但和律師相比,專業度和效果完全不同。被告表示,同意退還原告15,029.2新西蘭元,按原告主張的匯率摺合人民幣73,584.46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署的合同書及補充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應按約履行。原告委託被告代為辦理赴新西蘭創業移民,並繳納相關費用,後移民局拒絕了原告的簽證申請。原告認為,WeiCharlieQiao僅是移民顧問,而非律師,由於其製作的商業計劃書不符合移民局要求,導致原告被拒籤,故被告應退還全部費用。

根據合同約定,如非原告個人原因被拒籤的,被告應退還本地代理服務費用人民幣80,000元,該筆費用被告已退還原告。原告需自行承擔第三方費用,包括商業計劃書費用、翻譯費、公證費、購銀行匯票費等費用。原告繳納翻譯費和公證費人民幣17,000元,實際花費人民幣7,898元,被告已將剩餘部分人民幣9,102元退還給原告。原告交納銀行手續費60新西蘭元,實際銀行手續費為30.8新西蘭元,現被告同意退還29.2新西蘭元。補充協議約定,如因律師過錯導致原告被拒籤的,應退還全部律師費。如非原告個人原因被拒籤的,則退還律師費12,000新西蘭元。WeiCharlieQiao雖非律師,但其系持牌移民顧問,可就簽證申請提供移民建議。從移民局拒籤的理由來看,第一個原因就是原告未能證明其資金的合法來源,這與原告無法提供個人收入的納稅憑證和與之相應的銀行流水不無關係。由此可見,無論是律師,還是移民顧問,均是根據原告的實際情況製作相關文件,WeiCharlieQiao的身份與原告被拒籤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全額退款,理由不足,本院難以支持。被告雖然將WeiCharlieQiao證照提供給原告,但未向原告做出充分說明,對此被告負有一定責任,現被告自願在約定退還的標準之上加以退還,本院予以准許。項目申請費由原告向新西蘭政府交納,拒籤後新西蘭政府不再退還,被告並非收款人,原告堅持要求被告返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振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原告林慧青人民幣73,584.46元;

二、原告林慧青其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49元,由原告林慧青負擔人民幣1,349元,被告上海振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施魯檬

人民陪審員  曹 旦

人民陪審員  陶永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盧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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