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范补充侦查:莱芜区检察院发出四份通知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明确要求。

莱芜区检察院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在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主动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对接,切实增强工作合力,共同确保案件质量。目前,莱芜区检察院已向侦查机关发出四份《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加强规范补充侦查:莱芜区检察院发出四份通知书

关于补充侦查工作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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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补充侦查:莱芜区检察院发出四份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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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提出哪些要求?

加强规范补充侦查:莱芜区检察院发出四份通知书

《意见》多处就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前和补充侦查过程中,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当面沟通、协作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质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协作要求或者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补充侦查工作总体情况,评析证据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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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加强规范补充侦查:莱芜区检察院发出四份通知书

《意见》规定,对于具有以下情形可以及时调取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以提高办案效率:


(一)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虽欠缺某些证据,但收集、补充证据难度不大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内能够完成的;


(二)证据存在书写不规范、漏填、错填等瑕疵,公安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补正、说明的;


(三)证据材料制作违反程序规定但程度较轻微,通过补正可以弥补的;


(四)案卷诉讼文书存在瑕疵,需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的;


(五)缺少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侦查人员能够及时提供的;


(六)其他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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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是否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加强规范补充侦查:莱芜区检察院发出四份通知书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一)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


(二)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


(三)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


(四)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


人民检察院开展自行侦查工作应依法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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