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舉報信背後的“四轉三”形態轉化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報告指出,“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並重,綜合考慮事實證據、思想態度和量紀執法標準,準確妥善運用‘四種形態’。”報告要求,“對主動投案者依規依紀依法從寬處理”。

準確妥善運用“四種形態”體現了黨組織對幹部的嚴管與厚愛,既保證了紀法的嚴肅性,也傳遞了紀律的溫度。去年10月,江西省安義縣紀委監委對幹部戴某的處理,就是立足“準確妥善”,由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轉為開除黨籍、政務撤職、降為二級科員處分,即從第四種形態轉化為第三種形態處理。

2019年4月,一封反映安義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戴某涉嫌收受賄賂的舉報信引起了安義縣紀委監委的關注。縣紀委監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組織開展核查工作。在立案之前,戴某主動到縣紀委監委投案,並積極退繳相關款物。

經查,2018年8月,周某為幫其親戚王某減輕刑責,通過中間人劉某找到戴某幫忙,並將兩瓶“劍南春”酒和兩條“青花瓷”香菸(價值共計3260元)送給戴某,戴某答應過問王某案。此後,戴某便多次通過劉某將其打聽到的案件進展情況轉達給周某。周某為感謝戴某,於同年8月至11月期間委託劉某分三次送給戴某現金共計5萬元。

查明案情後,對該案如何處理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戴某收受財物5.326萬元已達到受賄罪3萬元的立案標準,應將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戴某具有主動投案、積極退贓等情節,對其可予從輕、減輕處理。

縣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負責人說:“一看行為後果,戴某受賄金額相對較小,除打聽案件進展情況外,未向辦案人員提出對王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要求,也未在縣法院審判委員會上提出對王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對王某判決結果未產生影響;二看認錯態度,戴某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問題並上交違法所得,為辦案人員取證減輕了難度,對案件突破起到了積極作用;三看一貫表現,戴某在單位工作積極上進,同事評價較好。綜合這些因素,我們認為對戴某的處理可以運用‘四轉三’形態轉化。”

2019年10月,安義縣紀委監委綜合考慮戴某違紀違法的行為後果、主動投案認錯悔錯態度以及一貫表現等因素,經過集體研究並徵求上級紀委監委意見,根據中央紀委《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以及《江西省紀委關於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指導意見(試行)》中的相關規定,對戴某的處理由第四種形態轉化為第三種形態,給予戴某開除黨籍、政務撤職、降為二級科員處分。

“我在人情干擾和金錢的誘惑下亂了陣腳犯下錯誤。但是黨組織並沒有拋棄我,而是向我伸出了溫暖的雙手,我內心十分感動。今後我一定會引以為戒,嚴於律己,努力工作。”戴某在得知組織對其從寬處理後說。

“作為執紀者,必須本著對黨的事業、對黨員幹部高度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準確認定違紀違法事實,妥善運用好‘四種形態’,確保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安義縣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說。(黃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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