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近日,鮑某明一案刷新了我的認知下限。我就是一個普通老百姓,在對待惡人上,有著最樸素的價值觀,即善惡有報,且不啻於用最惡毒的詛咒和語言攻擊觸犯道德底線的人。大家可以批判我,我並不堅持。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微博上鳳凰財經發起了一個小調查,調查普通老百姓認為鮑某明入獄會被判幾年。我做了個簡單的小圖表,發現有54%的人認為應該判死刑,27%的人認為應該判無期徒刑。換言之,

81%的老百姓認為,鮑某明應該論以重罪。(截止4月12日下午)

然而,這份民意調查也僅僅是民意而已。現代的法律體系並不能完全被民意左右,要講求證據、要經過充分的法律程序,才可量刑。而在古代,一方面需要考慮成文法,而另外一方面民意和道德判斷則更具有"權威性",這被稱作是"春秋決獄"。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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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曾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其基本原則被概括為"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即根據嫌疑人的作案動機、善惡評價來定罪量刑,實際上是意圖用儒家的道德觀念指導司法實踐。如果主觀上遵循儒家道德觀念,即便客觀上造成了犯罪事實也會從輕處罰甚至不處罰。

最為典型的案例,就是東漢這樁青史留名的"

辱母案"。董黯,據傳董仲舒的六世孫。他自幼喪父,家境貧困,和母親相依為命,十分孝順。但鄰居王寄是個頑劣土豪,也不孝順。有一次董母和王母嘮家常,談及自家兒子孝和不孝的話題,讓王寄聽見了,王寄十分嫉恨王母這"碎嘴的老孃客",趁著董黯外出就去毆打辱罵董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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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母由此臥病不起,不久便病逝。董黯悲憤至極,殺母仇人就是鄰居,這抬頭不見低頭見,常人怎忍得?但他考慮到王母年事已高,不能讓她有喪子之痛,於是隱忍數年。等到幾年后王母離世,董黯怒而斬王寄首級,祭奠母親後,自縛向官府自首。

此案震動天下,董黯立刻被捧為了孝道的典範。在東漢儒家思想神學化後,此案層層上報,最後到了天子漢和帝的御案前,漢和帝考慮後"釋殺罪,召拜議郎"。(東漢的郎中,屬於尚書的智囊,在今天看來就是中央部委直屬公務員)。

董黯呢,他拒絕了,歷史上寫他在大隱溪終老。就是現在咱浙江餘姚市大隱鎮,而這條大隱溪後來就改名叫慈溪,現在也是浙江寧波的一個縣級市,也是中國現在最富有的縣級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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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辱母案"名留青史,董黯也被認為是"海內聞名,昭然千秋"。然而在近乎相似的案例發生在現代後,法律的判決顯然不同。如2018年聞名互聯網的"於歡辱母案",最終於歡被判處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五年。

《春秋決獄》最終在隋唐時期失傳,只在董仲舒的文集《春秋繁露》中記載了基本的幾個原則,和五六例實例。但《春秋決獄》的精神,則隨著儒家思想地位的不斷上升,逐漸成為了我國古代量刑的重要思想。

實際上將道德觀念引入司法實踐,是在生產力不足、成文法死板僵化的條件下的最優選擇。人們可以憑藉共同認知的樸素價值觀進行判斷,一方面大幅度減少了制度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強了道德維繫社會的作用。在歐洲的中世紀,宗教法代替了原有的羅馬法體系,也是這一個原因。

而強姦罪這種人神共憤的大罪,在中國古代王朝的法律體系當中,幾乎都被列為了一級重罪,要受絞、斬等極刑。

春秋決獄看似大快人心,但是卻有著致命的缺點。我們先來看看鮑某明如果在清朝犯這事兒,那會如何量刑?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上圖是由網友整理的,知道出處的可以在評論區裡指出,感謝整理

性侵幼童在清朝屬於重罪。《大清律例》明文規定:"如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斬監候;和姦者,照奸幼女雖和同強倫律擬絞監候。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汙者,照光棍例,斬立決。"而對於未遂者,則

"杖一百,流三千里"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有許多案例就是按照《大清律例》明文規定的來處罰,比如嘉慶二十四年直隸案,兩人輪姦十二歲幼童已成,一人斬立決,一人絞監候(斬立決:砍頭立即執行;絞監候:絞刑緩期執行)。

值得一提的事情是,在清朝強姦罪是不論男女的,這也是我國曆史上第一次(貌似也是唯一一個朝代)將強姦男性列入刑法,這和清朝男風盛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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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刑 即遊街示眾

但也看到許多案件,就算是既遂,其後果只是以"罰俸"、"充邊"了事。如道光四年,"和尚雞姦十歲幼童",只被勒令還俗,仗一百流三千,枷號兩個月;道光十二年,"雞姦年甫十二同母異父之弟",還只是發近邊充軍。 前者可能有階級的原因;後者是因為受害人剛剛脫離"幼童"的法律規定年齡。

而鮑某明本身就是精英階層,很有可能會拿到功名,因而有了"儒師"的身份。要知道,封建王朝的法是維護統治階級的秩序的法,本身就沒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律意識。儘管我們知道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樣浪漫主義的口號,但在實際的司法實踐當中,對特權階級的維護是中國古代法律的特徵,是赤裸裸的不平等。

如"親王將學戲幼童奸宿",只罰俸五年;"儒師雞姦學生/學徒",只有杖70/100、徒一年半、枷號1個月/四十日,這都免去了"發配三千里"的刑罰,這是最類似的案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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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曾上演過女子告強姦罪的戲碼

但根據案件的複雜性,也有可能會無罪宣判,甚至沒人報案,為什麼?

到了宋元明清,實際上是將三綱五常的社會倫理,納入到司法實踐當中,這更是導致了對受害者的剝削。

在清朝,女子告官要冒著極大的風險。因為按照《大清律例》規定,只有受害人強烈的、始終的反抗才會認定為強姦罪。甚至加害人用兇器脅迫、口頭威脅,都不能算強姦罪,而一律按通姦罪處罰。

這自然是因為所謂的"失節事大"的綱常倫理限制的。女子遭受了侵犯,不僅要"冒天下之大不韙"告官,還要先打80或90大板(未婚和已婚)。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難以取證、社會整體對女性的道德壓迫,這都導致了清朝強姦成案者寥寥無幾。

但根據案件的曝光程度和群情洶洶的客觀現實(當然這跟如今的互聯網信息發達有關),更大的可能是被處以極刑,為什麼?

在聽聞案件信息後(即便是不充分的),“縣官老爺”怒極,他一拍板說:“這種人渣留在世界上幹嘛?拖出去颳了、割了,然後在餵狗,犬決、炮決,數罪併罰加宮刑"。(By 羅翔)。違背公序良俗,衝擊社會道德底線,在春秋決獄的法律思想中,自然是應該當被繩之以法的典型。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以下論述相當程度上參考了羅翔老師)

借用今天鮑某明的案件,我們也可以看到現代法律制度的一個致命的缺點:法律有時候並不能有效的打擊犯罪。

現代的刑法有兩個機能,一個叫保護機能,懲罰犯罪(保護被害人的人權);第二個叫保障機能,保障人權(保護犯罪人的人權)。法律是一把雙刃劍,一把刃砍向犯罪分子,一把刃砍向公權力機關,要讓司法機關的懲罰權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懲罰。

借用羅翔老師的原話:"如果司法權不加以限制,那任何人在座的每一個人包括我,都有可能成為刑罰權,任意打擊的對象。因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犯罪是可怕的,但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什麼呢?是不受約束的刑罰權。"

"如果刑罰權不受限制,那一切正義都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義的名義來架空正義。"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所以,很遺憾的。正是因為有一把刃掣肘著司法機關,現代的法律制度往往會被有心之人鑽空子,儘管洶湧的民意對惡咬牙切齒,但司法必須要經過客觀的、公正的程序才能展現其力量。

2011年,鮑某明曾撰文《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呼籲有關部門儘快採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舉措,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儘量避免給有特權的人物以可乘之機。"

2015年,不知道這個故事是"屠龍的少年成為惡龍",還是"偽君子不再願意偽裝"。他利用了小姑娘母親的愚昧,自己成了那個鑽"可乘之機"的人。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我們樸素的價值觀往往要求對惡人以最惡劣的方式進行打擊,以此“還社會一個朗朗乾坤”,並且要求以我們的道德判斷來作為“量刑標準”,愈惡的不啻於千刀萬剮。

但“春秋決獄”思想,終究只是中國古代在社會生產力不發達的情況下,用制度成本較低的道德觀念來維繫社會的整體穩定的"權宜之策"。我們現在不能忽視道德的重要性,可最重要的還是交給相對公正的司法程序來判斷。

鮑某明一案中更令人遺憾、憤慨的事情,是某些基層警官的熟視無睹。我們在考察中國古代政治變遷的時候,常常微觀到吏治方面去考察。因為基層吏治是國家的晴雨表,換到現在的話說,就是"人民感受是'晴雨表'"。

鮑某明一案,放在清朝,該當何罪?斬立決、絞刑、發配邊疆?

假如警察叔叔沒有用了,那誰還會保護下一個受害的小姑娘呢?

真誠希望鮑某被繩之以法,且今後補定法律,讓惡魔再無可乘之機!

這裡作為羅老師的雲學生,我也借用他的原話呼籲各位可能存在的受害人:"如果在座的或者你的朋友是這種被害人的話,一定要保留證據,有了證據就好搞定。因為法律是強調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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