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效化解政府债务,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全面清收财政出借资金、中小企业续贷资金、国有公司出借资金、国有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借款、代偿资金。涉及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清收工作,及时偿还债务。在清收过程中,对久拖不还的将依法予以追还,并列入失信名录;对涉嫌挪用、套取、侵占、转移资金、贿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移送纪委监委、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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