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強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行賄罪一案公開庭審

黃強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行賄罪一案公開庭審

本週,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採用互聯網直播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包頭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黃強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行賄罪一案。

黃強犯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行賄罪一案公開庭審

2019年9月26日,包頭紀委監委微信公眾號發佈《包頭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調研員黃強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取消享受的待遇》的文章:


日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指定管轄,赤峰市元寶山區紀委監委對包頭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調研員黃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泯滅,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收受管理對象禮金,佔用其他單位車輛歸個人使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其親屬長期與轄區企業存在經濟往來;違規辦理案件,插手經濟糾紛,並多次幫助他人索要賠償,其本人和家屬多次干預執法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索要和收受他人財物,變相侵吞公款,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黃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行賄、濫用職權罪,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包頭市紀委常委會、包頭市監委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包頭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強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來源:中國庭審公開網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包頭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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