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物語
這真的是很有價值的一個建議。
1
關於鮑毓明性侵案,
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能判斷:
鮑毓明一開始就目的不純。
不管李星星媽媽有沒有過錯,
鮑毓明都洗脫不了一點:
從一開始就有“打貓心腸”。
不然他不會“收養”13歲的李星星,
更不會剛等李星星滿14歲,
就對她實施了性侵犯。
2
▲鮑毓明回答媒體的口述
根據各家媒體的報道可以看出,
現在鮑毓明採取的策略就是:
把自己跟李星星的關係,
洗成不是父女關係,而是自由戀愛。
李星星跟自己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
鮑毓明保留了很多證據,
這些證據都顯示李星星是“自願”的。
但稍微有點常識的人其實就能判斷:
這些證據一看就是處心積慮的,
不然怎麼可能保存如此之全。
3
李星星就算說過“自願”的話,
但這些話就一定代表“自願”嗎?
網友“貼著創可貼的太史毛球”,
講了自己的一段恐怖經歷:
她很小的時候就被表哥性侵了,
她萬分痛苦,
過不去心裡那道坎,
最後只好選擇了一種辦法,
“我假裝是自願的,
假裝自己就很喜歡和他身體接觸,
假裝我是愛上他了……
如果不這樣騙自己,
會不知道該怎麼活下去。”
“貼著創可貼的太史毛球”說出心聲後,
在幾個小時裡,
她收到了上千條私信,
跟她傾訴同樣的經歷。
這些傾訴者有著同樣的心理:
“對!一模一樣!
我當時也假裝愛上了他!”
“我也有親近他的行為!”
“可是,我也不是自願的。”
截至昨天晚上22:35分,
在發文後的27個小時裡,
“貼著創可貼的太史毛球”收到了4萬條私信。
她說:“看得我心驚肉跳。”
這麼多人的經歷證明:
即便李星星說過“自願”的話,
也說明不了她就是自願的。
因為她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
其生活處於鮑毓明的控制之下,
無拒絕之餘地,便無同意之自由。
4
鮑毓明性侵案曝光後,
《法治週末》做了一篇調查報道——《鮑毓明案牽出網絡送養黑產鏈:中介建群,小孩售價10萬起》。
大家空了可以去網上看看全文,
簡直是怵目驚心啊:
法治週末記者調查發現,
送養者、中介、收養者,
已然形成了一根銜接緊密的鏈條。
作為百度貼吧“未婚媽媽吧”的創建人,
“送養、收養”,
是宇文無豔(網名)聽不得的字眼。
4月10日,法治週末記者,
在網上向她提出一些關於民間送養的問題,
她很快發來大段的文字。
“收養女孩的,多是賣給鮑毓明那種禽獸!”
從《法治週末》的調查可以看到:
“鮑毓明式性侵”應該還有很多很多。
5
▲部分截圖
寫過《八王之亂》等書的作家范雎,
在微博發了一篇長文,
這篇長文從側面佐證了《法治週末》的調查:
“早在十幾年前,
我就在某次飯局上,
聽喝得醉醺醺中年男人說,
‘到某個省,3000塊,
十四五歲的小姑娘領回家,
再小了不好,不懂事,
再大也不好,不聽話……’
又隔了幾年,
在中國的另一個區域,
又是某次飯局,
一個喝得醉醺醺中年男人掏出手機,
很得意地給我們看他的寵物,
‘16歲,跟我一年多了,
父母離異,沒人要。’
他把她養在家裡,
一個月給個三、四千生活費,
‘比去夜總會便宜多了,又幹淨。’”
在我們看不見的地方,
在我們看不見的圈子,
“鮑毓明”式的人真的不少。
6
怎樣才能有效遏制類似性侵案發生呢?
怎樣才能有效懲處“鮑毓明”式的人呢?
昨天跟幾個法律界人士探討時,
他們都提出了一個辦法,
就是中國應該學習歐美,
設立“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什麼是“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電影《變形金剛4》中有一個講述。
男主角的女兒,愛上了一個男人。
男主角不同意女兒早戀:“你太小。”
男主角又跑去威脅這個男人:
“我要報警抓你。”
“你違法了,她是未成年人。”
這個男人翻出德州“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你女兒17歲,我20歲。”
“我們受《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保護。”
德州“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規定:
如果一個人想與不滿17歲的人發生性關係,
只要不是註冊在案的性侵者,
與另一個人年齡差距不在三年以上,
並且另一人大於14歲即可。
為什麼要制定這樣一個條款?
兩大原因。
一是為了避免少男少女因為兩情相悅而獲罪。
如果你跟一個已過最低年齡的未成年人談戀愛,
因為兩情相悅而發生了性關係,
但只要你的年齡沒超過對方3歲以上,
就不能判處你有罪。
二是為了遏制成年人打著“自願”的幌子性侵未成年人。
因為很多成年人跟鮑毓明一樣,
利用各種手段誘姦未成年人,
然後說對方是自願的,
弄得法官很難做出判罰,
於是就增加了這麼一個條款:
跟已過最低年齡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
只要你的年齡超過對方3歲以上,
那你就是違法。
(有些地方的同類條款是4歲)。
之所以這樣規定,
就是為了避免鮑毓明這樣的人鑽法律空子。
7
寫了這麼多,
我到底想說什麼呢?
其實就是想發出一個倡導:
“我們一起呼籲設立類似的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吧!”
這個條款真的很棒呀:
既保護了未成年的少男少女,
避免了兩情相悅的少男少女,
因為擦槍走火而被粗暴的定義為犯罪。
又能遏制鮑毓明式的性侵行為,
跟已過最低年齡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只要年齡差距超過3歲或4歲,
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
那你都是犯罪。
如果設立了這樣的“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對於鮑毓明這樣的性侵其實就很好判處了。
所以我發出倡導:
“一起呼籲設立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吧!”
如果現行法律制裁不了鮑毓明們,
而社會共識又認為鮑毓明們應該受到制裁,
那最好的辦法就是設立類似的法律條款。
只有這樣,
才能威懾很多個鮑毓明,
才能保護很多個李星星。
如果有了這樣的條款,
就會像《水果硬糖》說的那樣:
“十三歲的小女孩,
跟成年人調情的時候,
你應該讓她走開,
而不是給她倒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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