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拾遺物語

這真的是很有價值的一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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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關於鮑毓明性侵案,

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能判斷:

鮑毓明一開始就目的不純。

不管李星星媽媽有沒有過錯,

鮑毓明都洗脫不了一點:

從一開始就有“打貓心腸”。

不然他不會“收養”13歲的李星星,

更不會剛等李星星滿14歲,

就對她實施了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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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鮑毓明回答媒體的口述

根據各家媒體的報道可以看出,

現在鮑毓明採取的策略就是:

把自己跟李星星的關係,

洗成不是父女關係,而是自由戀愛。

李星星跟自己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

鮑毓明保留了很多證據,

這些證據都顯示李星星是“自願”的。

但稍微有點常識的人其實就能判斷:

這些證據一看就是處心積慮的,

不然怎麼可能保存如此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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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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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星就算說過“自願”的話,

但這些話就一定代表“自願”嗎?

網友“貼著創可貼的太史毛球”,

講了自己的一段恐怖經歷:

她很小的時候就被表哥性侵了,

她萬分痛苦,

過不去心裡那道坎,

最後只好選擇了一種辦法,

“我假裝是自願的,

假裝自己就很喜歡和他身體接觸,

假裝我是愛上他了……

如果不這樣騙自己,

會不知道該怎麼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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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著創可貼的太史毛球”說出心聲後,

在幾個小時裡,

她收到了上千條私信,

跟她傾訴同樣的經歷。

這些傾訴者有著同樣的心理:

“對!一模一樣!

我當時也假裝愛上了他!”

“我也有親近他的行為!”

“可是,我也不是自願的。”

截至昨天晚上22:35分,

在發文後的27個小時裡,

“貼著創可貼的太史毛球”收到了4萬條私信。

她說:“看得我心驚肉跳。”

這麼多人的經歷證明:

即便李星星說過“自願”的話,

也說明不了她就是自願的。

因為她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

其生活處於鮑毓明的控制之下,

無拒絕之餘地,便無同意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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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毓明性侵案曝光後,

《法治週末》做了一篇調查報道——《鮑毓明案牽出網絡送養黑產鏈:中介建群,小孩售價10萬起》。

大家空了可以去網上看看全文,

簡直是怵目驚心啊:

法治週末記者調查發現,

送養者、中介、收養者,

已然形成了一根銜接緊密的鏈條。

作為百度貼吧“未婚媽媽吧”的創建人,

“送養、收養”,

是宇文無豔(網名)聽不得的字眼。

4月10日,法治週末記者,

在網上向她提出一些關於民間送養的問題,

她很快發來大段的文字。

“收養女孩的,多是賣給鮑毓明那種禽獸!”

從《法治週末》的調查可以看到:

“鮑毓明式性侵”應該還有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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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部分截圖

寫過《八王之亂》等書的作家范雎,

在微博發了一篇長文,

這篇長文從側面佐證了《法治週末》的調查:

“早在十幾年前,

我就在某次飯局上,

聽喝得醉醺醺中年男人說,

‘到某個省,3000塊,

十四五歲的小姑娘領回家,

再小了不好,不懂事,

再大也不好,不聽話……’

又隔了幾年,

在中國的另一個區域,

又是某次飯局,

一個喝得醉醺醺中年男人掏出手機,

很得意地給我們看他的寵物,

‘16歲,跟我一年多了,

父母離異,沒人要。’

他把她養在家裡,

一個月給個三、四千生活費,

‘比去夜總會便宜多了,又幹淨。’”

在我們看不見的地方,

在我們看不見的圈子,

“鮑毓明”式的人真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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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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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有效遏制類似性侵案發生呢?

怎樣才能有效懲處“鮑毓明”式的人呢?

昨天跟幾個法律界人士探討時,

他們都提出了一個辦法,

就是中國應該學習歐美,

設立“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什麼是“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電影《變形金剛4》中有一個講述。


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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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角的女兒,愛上了一個男人。

男主角不同意女兒早戀:“你太小。”

男主角又跑去威脅這個男人:

“我要報警抓你。”

“你違法了,她是未成年人。”

這個男人翻出德州“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你女兒17歲,我20歲。”

“我們受《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保護。”

德州“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規定:

如果一個人想與不滿17歲的人發生性關係,

只要不是註冊在案的性侵者,

與另一個人年齡差距不在三年以上,

並且另一人大於14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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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制定這樣一個條款?

兩大原因。

一是為了避免少男少女因為兩情相悅而獲罪。

如果你跟一個已過最低年齡的未成年人談戀愛,

因為兩情相悅而發生了性關係,

但只要你的年齡沒超過對方3歲以上,

就不能判處你有罪。

二是為了遏制成年人打著“自願”的幌子性侵未成年人。

因為很多成年人跟鮑毓明一樣,

利用各種手段誘姦未成年人,

然後說對方是自願的,

弄得法官很難做出判罰,

於是就增加了這麼一個條款:

跟已過最低年齡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

只要你的年齡超過對方3歲以上,

那你就是違法。

(有些地方的同類條款是4歲)。

之所以這樣規定,

就是為了避免鮑毓明這樣的人鑽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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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鮑毓明”們,這可能是最好的辦法

寫了這麼多,

我到底想說什麼呢?

其實就是想發出一個倡導:

“我們一起呼籲設立類似的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吧!”

這個條款真的很棒呀:

既保護了未成年的少男少女,

避免了兩情相悅的少男少女,

因為擦槍走火而被粗暴的定義為犯罪。

又能遏制鮑毓明式的性侵行為,

跟已過最低年齡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

只要年齡差距超過3歲或4歲,

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

那你都是犯罪。

如果設立了這樣的“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對於鮑毓明這樣的性侵其實就很好判處了。

所以我發出倡導:

“一起呼籲設立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吧!”

如果現行法律制裁不了鮑毓明們,

而社會共識又認為鮑毓明們應該受到制裁,

那最好的辦法就是設立類似的法律條款。

只有這樣,

才能威懾很多個鮑毓明,

才能保護很多個李星星。

如果有了這樣的條款,

就會像《水果硬糖》說的那樣:

“十三歲的小女孩,

跟成年人調情的時候,

你應該讓她走開,

而不是給她倒酒。”


喜歡,就給我一個“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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