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深入企业调查后做出了“不抗诉”决定

近日,省检察院联合省工商联、四平市工商联赴四平市,对一起“抗诉”案所涉民营企业四平某有限公司进行一次“不告知”实地调查,对该企业进行详细实地了解后,最后审慎做出了“不抗诉”决定。

检察官深入企业调查后做出了“不抗诉”决定

四平市铁西区检察院座谈现场

前不久,四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案件,经省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被告人所涉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且被告人所经营企业,曾于2017年被四平市委、市政府列为四平市重点扶持企业。

检察官深入企业调查后做出了“不抗诉”决定

在被告人企业厂区实地走访

为充分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同时确保刑事处罚标准不跑偏、不走样,把案件办成铁案,办到极致,才有了深入企业一线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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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通过现场调取财务数据、厂区实地考察和对工人问询,了解了该企业的生产规模、纳税状况、劳动力吸纳能力、社会公益活动和复工复产情况。同时办案人员又走访了当地的税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进一步了解了被告人企业近年来在当地发展经营状况和企业形象。

最后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展开座谈,理顺与案情相关的信息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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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地走访取证及多方问询考察,被告人涉及犯罪行为确属与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联,依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中“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犯罪案件”适用条款,经省检察院审慎、严谨审查,最终做出不抗诉决定。

检察官深入企业调查后做出了“不抗诉”决定

省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第四检察部主任陈崇

就被告人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据省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第四检察部主任陈崇表示,此次实地调查走访,是一次综合考量公正司法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行动,更是一次立足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延伸,我们就是要在体现“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同时,用司法“温度”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推动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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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吉林检察

内容审核 | 赵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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