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原來有那麼多講究(內附法條)

我們都知道,保險中有三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投保人相當於出資方,直接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保費,作為合同的相對人,ta有解除合同獲得相應現金價值的權利;


被保險人,相對簡單,就好比這個合同的“標的”,標的未消亡前,ta可以有保險金請求權;

受益人則是在“標的”消亡時的理賠金獲得者。

這三個身份,可以只有兩個人,又可以有N個人,怎麼說?

投保人可以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和受益人是同一人,還有,受益人可以有多個。


問一:那麼,我可以作為投保人給隔壁老王投保嗎?

答:那要看,你和老王的關係了。首先,我們要知道的一點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沒有“保險利益”,何為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三十一條①)?就是說,如果你給自己投保,你當然地對自己有保險利益,這是個直接關係;還有血親關係,你可以給你父母和孩子投保;婚姻關係下,你可以給你配偶投保;除了上述,還有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律關係,也可以作為投/被保人。

問二:老王和我沒上述法律關係,他就是我公司的一個僱員,就不能投保了嗎?

答:可以投保,你們屬於勞動關係,老闆可以給員工投保。只要投保時,你們的主僱關係是存在的,那麼保險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受益人只能是老王的近親屬哦(保險法第三十九條②)。


問三:以前我買了一份保險,裡面受益人我直接勾選了法定,這有什麼講究嗎?

答:受益人的講究可大了。首先,受益人分為法定和指定,法定中的“法”,指的是《繼承法》中的繼承順序(繼承法第十條③),第一順序分別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則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至於指定繼承,相當於在保險的理賠金上設定了遺囑,可以根據投/被保人的意願來安排順序和比例(保險法第四十條④)。


問四:

既然指定受益人是根據投/被保人的意願,那麼可以指定非親屬關係的人為受益人嗎?

答: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受益人和投/被保人的關係,原則上是可以指定非親屬身份的人為受益人的。不過,這樣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


問五:當初指定受益人時,我的孩子還沒出生,現在有了孩子,是否可以更改受益人?

答:可以。在更改受益人時,如果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在遞交書面更改時,要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法第四十一條⑤)。


問六:我和老公假離婚,辦理離婚手續前他就買了份保險,受益人是我。在他身故了,我去保險公司拿理賠金,為什麼被拒?

答:所有的“假離婚”,在法律上就是真離婚。在一線城市為了買房,“假離婚”成了一種現象,但它的風險是極大的。除了再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上發生改變,連保單受益人的身份關係也發生了變化。一旦離婚,婚內保單受益人的夫妻的身份關係就發生了改變,從而喪失了獲得理賠金的權利(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⑥)。


問七:我的父母早在我年幼時就離婚了,在此之前,父親買過一份保險,受益人是我。幾年前,父親再婚,並有了一個兒子。上個月父親因肝癌身故我去保險公司領理賠金時,父親的再婚妻子卻拿著遺囑說受益人是她兒子。我還能獲得理賠金嗎?

答:主要分兩個層面,第一,保險公司在沒接收到書面更改申請時,仍舊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約定給到原合同的受益人理賠金;第二,對於投/被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是有效的。如果保險公司給了你理賠金,那麼,之後她向法院主張遺囑的效力時,法院是支持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⑦),那麼這筆理賠金的最終受益人就要按遺囑裡寫的了。


問八:老公身前是做傢俱生意的,欠了工廠和原料廠上百萬。他有一份保險受益人是法定,老公父母早已過世,我倆還沒有孩子,我是唯一繼承人,那麼領取的理賠金可以避債嗎?

答: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生前欠款,妻子也要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⑧),所以妻子拿到的理賠金成了其可支配資金時,面對連帶債務並不能避債。


問九:十多年前的保單都是法定受益人,那麼多年過去了,業務員也早就換了人,我也嫌更改麻煩,就按繼承法定的規則,不指定了,行不?

答:這當然可以。不過我要提示你這些隱患:首先,理賠程序複雜。需要法定繼承人全部到場,準備相關證明身份關係的材料和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在同一個城市還好說,如果在不同城市甚至不同國家,這個成本就很高,且複雜;其次,基於人性的不可測,利益分配產生的矛盾在現實案例中也不在少數;最後,投保人最初買保障的初衷也是想給自己愛的人一份保障,但最後走了法定繼承的流程,真正到最親的人手裡的錢都被平分得差不多了,未嘗不是一種遺憾。


問十:都說保險可以避債避稅避免婚姻風險企業風險,有那麼神嗎?

答:保單在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上的不同的結構設計,確實可以完善我們的風險管控系統,但是這一切都要未雨綢繆,為避債而有損債權人權益的違法行為都是耍流氓哦。

編者語:其實關於“受益人”的學問還很深,在此淺嘗即止。對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道德風險(參考泰國殺妻騙保案)、對於受益人不同順位的作用、對於債務隔離的投/被/受三種身份的設計、對於受益人變更的時間點等等都值得探討。


參考法條:

①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②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③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④保險法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⑤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⑥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⑦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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